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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举行第五期“刑事问诊汇”。本次问诊汇由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李敏律师主持,十五名委员参加了研讨。
为促进刑诉法委员会委员交流,提高刑辩专业水平,刑诉法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刑事问诊汇”。针对热点、难点等问题,一起研讨交流。本期问诊汇以“如何应对刑案向上级法院请示问题”为题,围绕五个典型问题进行讨论:1、刑事案件中关于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法律规定以及可以请示的情形;2、如何及时发现并有效应对一审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3、在特定案件中,辩护人能否合理利用“请示汇报”制度,引导上级法院把关案件;4、对于曾请示上级法院的判决,二审中如何有效应对;5、在发回重审案件中,如何应对二审法院的“指示”。参会委员围绕上述问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分别从不同角度发表了意见。
问诊汇氛围活跃,委员们各抒己见,并对现有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总结,立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指导意见,研讨了请示汇报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情形,并就如何应对请示汇报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委员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30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的通知 (法〔2023〕88号)的规定,请示汇报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可以请示的情形主要有四种情形: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委员们还认为,因请示汇报属于法院内部程序,辩护律师很难及时获取到请示汇报的信息,因此辩护律师要多和法官沟通交流,尽可能知晓法院请示汇报的信息。
委员们还提出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向上级法院反映问题;辩护律师也可以引导被告人家属正确向上级法院反映问题;辩护律师在二审中要立足事实认定,细化对证据的质证和分析,争取改判或发回重审;也可以开展专家会诊,针对请示汇报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最后委员们又提出请示汇报与否都要着眼于当事人利益,辩护律师要做好本职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刑诉法委员会主任周金刚总结说,本期问诊汇大家积极参与,畅所欲言,务实高效,通过刑事问诊汇的形式,激发了大家对于疑难复杂问题的思考,参会人员都有所收获。这样的活动会一直举办下去,不断提高南京律师刑辩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