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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刑事问诊汇:不当分案如何处理
日期:2024-06-19    阅读:1,216次

6月16日,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举行第四期“刑事问诊汇”。本次问诊汇由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周猛主持,十七名委员参加了研讨。

本期问诊汇主要围绕刑事案件不当分案处理情形,围绕四个典型问题进行讨论:1、分案处理的法律规制有哪些?2、什么是不当分案处理?3、不当分案处理的类型有哪些?4、解决路径思路有哪些?参会委员围绕上述问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分别从不同角度发表了意见。

周猛律师作为主持人,就本次“问诊会”所涉及的四个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周猛律师从现有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出发,详细解读分案处理含义,所反映的法理即共同犯罪一并处理,关联犯罪能一并处理就一并处理。又从规定中总结出分案处理的五种类型:共同犯罪在逃的情形;移送管辖的情形;未成年人分案办理的情形;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情形;目前不符合起诉标准,其他符合起诉标准的情形。并通过分享自己办理过的典型案例,来说明不当分案处理对当事人带来实质影响,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谷胜庆律师认为,关于分案处理涉及到的案件类型更多的是认罪认罚和不认罪认罚的情形,如何去维护被告人权利和辩护人辩护权,是个难点,建议在过程当中提出辩护意见,提出分案不当的意见。

李敏律师认为,对于不当分案处理的判定可分为形式和实质两个部分,在形式上看分案处理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里的情形,是否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实质上看分案审理是否影响当事人的质证权和辩护人的辩护权。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本质主要是看办理机关不当分案的目的是什么,其目的是将口供转化为证人证言,甚至将认罪被告人的生效裁判作为不认罪被告人的铁证。解决路径上,李敏律师认为,首先还是要与办案机关沟通,坚决要求并案审理;其次可以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申请传唤分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到庭对质。

贺威翔律师、李伟律师、苗鹏律师结合自己办理过的刑事案件,认为分、并案处理与否,要从保护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对于不当分案或者应当分案的探讨,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保障作为优先考虑。

刘畅律师就并案审理发表四点意见:一是关于并案处理的类型;二是关于效率,认为质量大于效率,有些分案处理反而降低了效率。比如针对同一个犯罪事实,进行五次审理;三是同案被告人的身份问题。可以通过传唤的方式,让同案被告人可以对质;四是质证的问题,这点和李敏律师观点一致。

顾浩律师结合自身办理过的案件认为,分案处理要形成有效的辩护。实践中,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不能就相同的案情,不同的角色,做出公平的审理。

陈志敏律师认为,不当分案不利于查明事实,更不利于对各方当事人适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案发问更有利于查清事实。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提出另案审理是限制解释,而不能无限扩大。

陆大伟律师结合自己参与的四起案件进行了交流,因不当分案处理,导致同案不同判,最终导致量刑的不公。

刘扬律师针对分案处理发表看法。同一个人、连续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犯不同的罪,两个法院管辖重合,下级法院未将案件移送至上级法院,但是两个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罪名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要争取并案处理。

庄旭律师认为,针对分案处理应该思考在现有的框架内怎么去做一些事情,并提出建议:申请调卷;申请关联的被告人出庭;提交并案审理申请书。关于阅卷权的保障,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调阅全面的卷宗,而不是分案之后的证据材料;在审判阶段和审判之后,允许辩护律师向法院调阅审判卷、证据卷、庭审笔录等材料;若辩护人或当事人申请同案犯到庭,要允许同案犯到庭;分案处理的要赋予同案犯选择是否出庭关联案件的权利。

王宝相律师从刑事审判理念出发,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总结出在共同犯罪中的辩护律师,对其他被告人进行发问。并提出两点解决路径:一是向政法委反映、向相关办案单位提出合并审理的建议,二是律师群体可以共同发声,向立法、司法部门写一些建议、意见。这一点穆冠宇律师持相同意见。

董志金律师针对规定提出自己的思考建议:大部分规定都是“可以”,随意性太强,且没有相应的救济空间,若有写议案的机会,争取共同推动把一些条款中的“可以”表述成“应当”,同时列明不应当分案的特殊情形。

蓝天彬律师从两方面发表观点,一方面从不当分案处理的情形进行总结:一是部分同案犯在中院审理,部分同案犯在基层法院审理。这会造成比较大的问题,有些基层法院会看中院怎么审,甚至出现定罪量刑“照抄”的结果;二是主、从犯分案处理,导致发问权、质证权受到严重影响;三是对向犯分案处理,比如行贿和受贿分案处理,导致无法发问;四是上、下游犯罪分案处理,导致有些事实无法查清;五是认罪认罚和不认罪认罚分案处理,导致认罪认罚的先判,用认罪认罚的判决书来锁定不认罪认罚案件的事实;六是报复性的分案处理。另一方面从应对策略上进行总结:一是依法向各级部门反映;二是共同去发声、去呼吁、去推动;三是对分案处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去旁听同案犯的开庭,可以要求参加同案犯的开庭,可以去发问;四是申请调取同案犯的卷宗材料、判决书、庭审笔录、庭审录像等;五是可以申请同案犯出庭,当庭对质,进行发问。

最后,主持人周猛律师进行总结,通过研讨会,大家更加深刻理解了分案处理和并案处理,同时通过集思广益,也找到了一些不当分案的应对思路。本次“问诊汇”体现了委员会律师的专业水平,会议反响良好。委员会也将总结经验,继续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推动南京刑辩律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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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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