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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4】214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4年8月12日-19日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对2024年度第八批申请的141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19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19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4年8月23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4年度第八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4年8月20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4年度第八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刘倩倩 |
博事达所 |
补材料 |
1、实训1:投诉处理决定书正式稿无当事人印章,实训记录内容有错误; 2、实训2: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正式稿无当事人印章,实训记录有其他项目内容; 3、实训4:实训记录开庭时间记载错误。 |
2 |
叶纯 |
华旦天左所 |
补材料 |
1、实训1:实训材料时间混乱,证据目录、诉前讨论均在首谈、委托之前,实训记录中对于首谈、委托的时间记载与实际实训材料不符; 2、实训2:实训材料时间混乱,发票开具时间在首谈、签订委托合同之前,诉状的时间在出具委托书之前,实训记录对于委托收案记载的时间与材料不符。 |
3 |
周昕宇 |
申浩(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1:实训材料时间混乱,首谈与委托时间相互颠倒,答辩状和辩护词修改稿无修改内容;未接受委托即进行诉前讨论; 2、实训2:首谈笔录记录时间与当事人签署时间不一致;代理意见、仲裁申请书无修改内容; 3.实训3:与实训2指导律师点评内容雷同,且实训记录内容与提供的实训材料完全不同; 4、实训1-3:实习心得无实质内容,请就个案针对性撰写心得并签字。 |
4 |
张泊帆 |
大成(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1-5:指导律师、承办律师对实训案件的点评雷同,请就个案进行有针对性地点评并签字; 2、实训1、3:委托人为不同法人单位,但首谈笔录均为同一个自然人,请提供真实完善符合手续的首谈笔录; 3、实训2:登记的实训开始和结束时间存在时序错误。 |
5 |
邱振亚 |
盈科(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4: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实习人员应为一般授权。 |
6 |
祝本锐 |
刘洪所 |
补材料 |
1、实训1、5: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均未写清楚代理阶段;授权委托书中,实习人员应为一般授权; 2、实训2-4:授权委托书未写清楚代理阶段;授权委托书中,实习人员应为一般授权。 |
7 |
陈定之 |
刘洪所 |
补材料 |
实训5与实训4实际为同一案件,应当归为一本卷宗,建议更换实训项目。 |
8 |
李云卉 |
大成(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5:缺失部分文书的参与,案件参与度未达到70%,建议更换实训项目。 |
9 |
马健瑞 |
容熙所 |
补材料 |
实训1-5:实习人员所撰写的实习总结、起诉状、质证意见、代理词等文件、文书中均存在每段首行没有缩进两个字符的问题,指导老师、承办律师的点评也存在同样的格式问题,请提供指导老师及相关实训材料的承办律师出具说明,以证明点评的真实性。 |
10 |
黄之焓 |
刘洪所 |
补材料 |
实训4:庭审和裁定未表明实习身份,且办案总结错误。 |
11 |
王菁菁 |
苏强所 |
补材料 |
实训1-5:授权委托书中将实习人员成为律师,未注明实习,请律所予以说明并规范材料。 |
12 |
任辉 |
泰和泰(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3:首谈笔录中,均出现肖XX律师作为谈话律师,前后不一致。 |
13 |
崔思佳 |
联盛所 |
补材料 |
实训1-5:未指定代理人情况说明无指导律师、承办律师签名。 |
14 |
朱志川 |
丰典所 |
补材料 |
实训4:庭审笔录载明实习人员出庭,判决书未记录实习人员出庭,请证明实习人员已出庭参加庭审或者更换实训项目。 |
15 |
李思竹 |
方达(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5:项目工作文件均需申请人、指导律师、承办律师签字。 |
16 |
朱俭 |
盈科(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2:未提供一审判决书。 |
17 |
王奕 |
万商天勤(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证据目录正式稿错误。 |
18 |
刘欢 |
润商所 |
补材料 |
实训1:授权委托书错误,本案为丁X华与自然人间纠纷,但授权委托书为丁X华与XXX有限公司间纠纷的委托代理事宜,请予以确认。 |
19 |
董秋煊 |
隆安(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发票开具时间早于收案审批表时间,请律所补充提交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