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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质法商赋能服务中心律师文化展厅建设素材征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11-03    阅读:37次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

江苏国际法商服务港是经省委、省政府决策设立的法商融合服务平台,市律师协会牵头推进的“新质法商赋能服务中心”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为生动展现南京律师行业发展历程,赓续南京律师精神,厚植南京律师文化,高标准推进新质法商赋能服务中心律师文化展厅建设,现面向全市广泛征集相关素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律所名称含义与律师座右铭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含义。围绕本所名称的字号由来、命名立意与文化内涵进行阐释,重点说明名称所承载的办所理念、价值追求或地域人文渊源。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做到言之有据、简明凝练。

2.律师个人座右铭。内容应紧扣法治精神与律师职业使命,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符合律师职业形象;语言简洁凝练,原则上不超过50字,适宜文化墙展陈或书法呈现;须为原创或经典法谚、名句,不得涉及低俗、违规及敏感信息。可附100字以内的简短感悟或践行说明。

(二)行业发展史料与实物

与南京律师行业发展相关、具有史料价值和陈列价值的资料和实物,包括但不限于:

1.南京律师发展历程中的相关文献、政策文件资料、照片、实物、音像资料;

2.不同时期制发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印刷品样本、匾额、工作证、各类证书(特别是荣誉证书)、制服、公章、徽章、奖品、准考证等实物;

3.不同时期(特别是早期)有重要价值的培训、讲座、会议、文娱、体育、竞赛、交流学习、政治学习等活动的照片和实物;

4.律师代理重大典型案例的相关资料(文字、照片、影像等);

5.律师行业有代表性的刊物、著作及文献等;

6.各个时期重要新闻媒体对全市律师工作成就、重大事件的报道材料;

7.各律师事务所具有历史性、代表性、典型性,能够反映发展重要历程、经验成就的活动照片及其文字说明;

8.其他具有史料价值的文字、声像和实物等。

二、征集对象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以及曾在南京执业或工作过的律师同仁、行业老同志。

三、征集用途与原则

1.征集所得素材经市律师协会择优筛选后,主要用于新质法商赋能服务中心律师文化展厅的公益性展陈,不用于商业目的。

2.征集遵循自愿原则,提供者对所提供素材享有署名权。

3.实物素材经复制、扫描或拍摄后,原件原则上退还提供者(本人明确表示捐赠的除外)。

四、征集要求

1.相关素材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如因素材权属引发纠纷,由提供者承担相应责任。

2.征集的行业发展史料与实物不限材质、造型、工艺、用途、历史时期等,外观应基本完整,无明显缺损变形,非仿制品,能够反映时代印记。照片、音像资料请附简要文字说明,注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实物请附具体介绍以及与南京律师行业关联的背景说明。

五、征集时间与报送方式

请各有关律所和个人于2026年11月6日12:00前填写《登记表》(见附件),并将图文资料(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律师协会宣传调研部邮箱njlxwx@163.com。

(1)律所名称含义和律师座右铭请填写附件1,邮件主题统一命名为“律所名称含义/座右铭-律所名称-联系人”,Word文档内请注明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2)照片、扫描件等电子素材请填写附件2,邮件主题统一命名为“电子素材-联系人”。

(3)实物素材请先拍摄清晰照片,并填写附件2发送至邮箱进行初步登记,邮件主题统一命名为“实物素材-联系人”。邮件中注明实物名称、年代、简要说明及提供者联系方式,工作人员将联系对接后续接收或复制事宜。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6年11月3日

 

(联系人:高静,联系电话:025-68727957) 

 

 

附件1:律所名称含义与律师座右铭登记表

附件2:行业发展史料与实物登记表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 1、 附件1和附件2


  •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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