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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4】180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4年7月11日-17日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对2024年度第七批申请的44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12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12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4年7月22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4年度第七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4年7月18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4年度第七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钟昕宇 |
苏奥所 |
补材料 |
实训2:无庭审笔录,仅有出庭函和委托书,判决书无实习人员信息,不能证明实习人员参与案件,建议更换实训案件。 |
2 |
陈卓 |
大成(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4:本实训项目主要为起草一份合同,工作量较少,建议更换实训案件,且实训4指导老师点评内容与实训5基本雷同,在更换实训材料时予以注意。 |
3 |
张凤 |
锦天城(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请另行提供工作内容及工时记录表审查。 |
4 |
支婧仪 |
中伦(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3-4:请针对调查是单独参与还是陪同出具相关说明,并提交当时介绍信。 |
5 |
王卉 |
方达(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1-2:服务合同已加密,依据谈话笔录等材料中记载,实习人员未对外显示自己的实习身份,请予以情况说明或换卷; 2、实训3-5:依据谈话笔录等材料中记载,实习人员未对外显示自己的实习身份,请予以情况说明或换卷。 |
6 |
朱茵凡 |
绽蓝所 |
补材料 |
实训3:庭审笔录手写字迹潦草,无法分辨与该案有关,请予以说明;依据培训实录,补充提供三方和解协议。 |
7 |
徐泽亚 |
德瑜所 |
补材料 |
1、实训3、4、5:均为担任被告代理人的案件,但均未对原告提交证据上传质证意见(初稿、最终稿),请补充提交; 2、案件审批表:审批人虽签署同意,但均未体现由谁审批,请规范; 3、实训1: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时间晚于案件讨论时间,请出具相关说明。 |
8 |
顾雷 |
竞天公诚(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4:实训材料中修订稿重复提交; 2、实训5:实训材料中修订稿重复提交;实训材料《临时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未体现修订内容。 |
9 |
李雪妍 |
中银(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4:缺少对被告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2、实训5:指导律师意见错误;缺少对被告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
10 |
张平 |
博事达所 |
补材料 |
实训2:发票清晰度过低,请重新上传清晰扫描件。 |
11 |
许静 |
法德东恒所 |
补材料 |
实训5:诉前、诉中讨论纪错误。 |
12 |
吴梦然 |
民禾(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5:代理合同均无实习人员,建议更换实训材料或者补充相关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