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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律师“本科段”优秀论文(四):浅谈我国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困境及对策
日期:2022-08-19    阅读:895次

孙天虹(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摘要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要最大限度的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金融债权案件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情况进行初步的数据分析并结合自身实务经验的前提下整理汇总我国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的现状,从深层次分析出现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并就金融债权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探讨。




关键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债权




一、导言





何为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一般而言,广义的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债权方的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小额贷款公司等。狭义的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基本特指以银行为债权方的执行案件,因实务操作中,法院在诉讼阶段对银行、保险、信托、小额贷款公司等主体并不做区分处理,统一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故本文所涉及的金融债权案件涵盖了上述主体,并不做主体的区分研究。

本文试图通过研究近几年来关于金融债权案件的司法实践来进一步研究金融债权案件执行之难点,选取素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司法案例。本文借鉴了对素材进行体系化整理的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体系化整理的方法体现为:以一类而不是个别案例为基础,尊重司法实务的价值判断,对裁判中所显示的体系考量进行分析,希望获得实践经验借鉴。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库为检索来源,以其“裁判文书”类型下细分“执行案件”分类,以全文中出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语词为检索标准,不限定审结日期,对案例进行检索,对检索出的案例分别进行整理。本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限定条件进行筛选,共得到司法文书1737033份,其中判决书共1212份,裁定书1518489份,调解书65份,决定书47561份,通知书168147份;案件数量自2014年以来以4万多份为基数每年递增,2020年度的相关案件量达到了378898份。虽然中国裁判文书网从2012年才大规模上传司法文书,但近5年来相关案件数量的激增也可见金融债权执行在实务操作中案件量大、亟待解决;按法院层级整理可知,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尤其以基层法院为重;按地域整理可知,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主要分布在山东、浙江、江苏此类人口众多、经贸发达的大省。





二、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现状





笔者在日常办理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中对此类案件的现状进行了汇总与整理,认为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主要存在的情况有以下几类:


(一)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大、执行难度大、执行过程复杂。


金融借贷案件中所涉及的贷款普遍都是经营贷款、购房贷款等,不同于信用卡案件的消费贷,涉及到金融债权的案件所产生的标的额度普遍较大。数额巨大、标的繁杂,主体与普通民事主体不同,执行起来绝非易事,信息的不畅通导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执行中往往会出现“被执行人难找、财产线索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等问题,使得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主体常有“胜诉易,难执行”之感。另外,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涉及的利益众多(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等)、查封物的处置复杂(涉及首次查封、协调处置权、不动产司法拍卖等)、执行周期长(多数案件都需要经历至少一次终本),这些客观情况都是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复杂的外在体现。


(二)案件实结率较低,终本及终结率高。


在笔者所办理的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中,实际全部收回债权并结案的案件占比很小,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能发现财产,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处置。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下落不明的案件逐年上升,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大多属于此种情形。此类案件标的大,执行到位率低。但案件实结率低是执行案件的“通病”,并非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所特有的问题。


(三)“人保”案件较多且债权难以回收,抵押、质押案件较少。


从笔者所办理的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担保类型上看,前些年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中许多案件都采用保证人保证,主借款人也并未提供抵押或是质押,且前几年多户联保普遍存在,在一些农村合作社为借款人所办理的贷款中,三两户村民互为担保人即可各自贷款。对于物保的采用数量较少,少量案件即使办理了房产抵押,也存在抵押物与价值不实,抵押房产清房困难、抵押房产存在租赁、案外人反复提执行异议阻挠执行等复杂情况。


(四)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对抗执行情绪大。


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主体呈多元化趋势,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大多已陷入困境后再无偿还能力;被执行人为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往往处于破产、濒临破产的局面,甚至有的公司人去楼空,法人等主要负责人也消失。在一些案件中,主债务人和担保人通常会一起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双方均无力偿还贷款。另外,有一些案件,担保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同时基于“人情”或利益驱使,为主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其真实担保能力难与担保金额相匹配,产生债务风险后,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义务,便对金融机构及法院产生极重的对抗情绪,抗拒执行。还有一些存在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案件中,主借款人利用案外人(多为年迈的父母亲人、不知情的租客等)来对抗执行,给清房工作、司法拍卖工作带来极大挑战。







三、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困境原因之分析





(一)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相关法律法律不健全。


强制执行的本质在于其强制性,由国家背书保障实施,以强制性作为保障,执行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这在一定条件下减少了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瞒、隐匿财产的情况出现,减少了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使得各级人民法院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强制措施模糊不清。我国没有“强制执行法”,而《民事诉讼法》等一些程序法涉及的执行条款亦较少,执行工作中适用起来比较困难。现行的执行条文比较笼统,缺乏操作性,执行人员操作起来有手足无措之感,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如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配偶、子女名下时,没有规定如何采取措施;对协助执行方面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很多协助单位既不拒绝协助,又不及时协助,执行人员和债权人都非常无奈。法律的空白多、漏洞多,实际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无法从现行法律规定中找到处理依据,很多方面都需要上级法院协调指导,协调不到位,则非常难操作。例如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法拍房过户及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相关部门也愿意协助,但按其系统规定,必须具备相关常规手续,无相关常规手续就无法在网络管理系统上操作,但正因无相关常规手续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产生这样的尴尬,主要在立法上不够具体,国家的综合治理,协调管理上也缺乏统一,各部门的管理均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而没有形成依法管理的习惯。对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的相关条文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执行的时间和执行的措施,在实务操作中就会使执行法官对这一情况有不同的理解与办案思路,这一法律空隙往往会给被执行人时间来转移、抽逃甚至隐匿财产,对抗强制执行,使得错失最佳执行时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失。


(二)金融机构审核缺位、监管不严。


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相对较高,但相应的工作任务也很重,部分金融机构自身管理不规范,监管不严格,一味追求业绩业务,为了发放贷款,没有做好或是忽视了发放贷款前的风险调查工作,没有充分了解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真实情况(包括了个人信息、信用记录、财产线索、还款能力等等),甚至一些工作人员只要有担保人或担保物就可以放贷,不加以实质审查就盲目放贷的行为,为后续债权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在回收贷款方面,金融机构也无有效的方式方法,贷款办理后缺少对贷款人的追踪跟访,无合理的风险预估,等到贷款出现逾期时再催收已经再无财产,致使债权难以清偿。


(三)司法机关审理与执行制度不完善,执行水平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执行工作的威慑惩戒功能不足。


重审轻执的价值导向使得我国法院系统多年来过于重视审判工作,而忽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困难性。总体看,执行人员数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这是最近几年最困扰司法机关,造成执行难的郁结。而且由于案件量过大、过于复杂繁琐,执行人员即使全负荷工作,也很难做到件件执结,这也会使得执行人员逐渐缺乏工作的积极性,责任心减弱,很难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使大量案件推移执行,造成案件的积压,而大量未执结的案件堆积在系统中又会形成金融债权案件执行效率低的恶性循环。此外,现行的执行机制,以法官和书记员为主要执行力量,部分法院可能配几个司法警察,由于执行机构法官配置的远远不够,很多法院全部是书记员开展执行工作。并且,在基层法院管辖的广大地区,不配备任何警用装备的执行法官队伍显然缺乏强制力方面的威慑。以致很多不是严重的执行冲突,均是以做思想工作和法官忍让来收场,笔者代理的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中,就有被执行人、案外人严重阻挠法官的执行工作甚至以“跳楼”来威胁执行法官,对抗执行工作,而报警处理后,部分公安人员法治意识极低,反倒无意中协助了他人阻挠执行工作,严重阻碍案件的执行进度。据笔者了解,此类情况并不在少数,长此以往,势必造成执行工作失去严肃性和威慑力。此外,对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受多重因素影响,很少有追究刑责的,这更加纵容了对抗执行行为的滋生。这些皆源于执行工作的威慑惩戒功能不足。


(四)执行手段不足,执行联动机制不完善。


笔者所代理的案件中大多数终本、终结的案件存在的共性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企业法人代表下落不明,债权无从追索。实务中通常的做法是将上述人员挂上限高或者失信名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后可限制其乘机、乘火车软卧、贷款及办信用卡等。这几种功能对执行案件有很大帮助,但现实中这几种方法使用起来受诸多限制,如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延续反馈时间长,而且有的协助单位可查不可控,待反馈后再采取措施时可能已错失良机;异地查到的存款如何最快冻结无配套规定;与公安机关协助临控被执行人仅在目标使用身份证进入酒店或网吧等时能发现,而且仅限于省内范围,无法实时定位,异地发现目标如何最快控制无配套规定;查询土地、房产、车辆、股权、林权、工商、婚姻、身份信息,限制出境等无法由一个部门统一操作,还得到逐个部门办理,花费时间较多,时效性不强;对车辆等动产查询到信息后无法控制到案等。虽然目前各部门的联动机制有了长足发展,但部门与部门间,地区与地区间信息共享不畅通,全国性的联网联动机制尚不完善。并且仅靠限高、失信名单又难以抑制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只要被执行人存心对抗执行,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这些日常生活的困难对于他们而言都是可以寻求其他解决途径的。


(五)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法律意识淡薄。


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王者原则,要求公民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诚实守信,正确、正当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但现今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部分被执行人在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拒不执行,对抗法院生效文书,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虽说目前我国法律正在逐渐强调要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但现状却是老赖盛行,债权人诚实且不幸。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因素。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轻视、对抗法院执行,甚至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最多拘留几天,普遍存在“没什么大不了”意识;二是制度因素。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惩戒机制,诸多失信行为未纳入信用查询系统,信用记录未实现共享,导致法院破解“执行难”困难重重;三是法律因素。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小,“罚款”的强制措施收效甚微,“拒执罪”追究可操作性不强,追诉程序过于繁琐,效果不明显。笔者代理的某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就是“老赖”,通过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日常消费,即使有存款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极其缺乏诚信意识。







四、破解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困境之对策




(一)尽快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出台。


从根本而言,《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一大关键。目前,受限于整体条文规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的条文只有35条,且都较为原则,导致大量的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虽然近些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来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不足,完善了执行规范体系,但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终归不是法律,其具有自身不可回避的局限性,我国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分散,难成体系,并且已经很难适应目前执行工作的需要。因此,一部规定完备的强制执行法的出台是必要的,对于一些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出现法官理解不同执行不同的情况。此外,民事强制执行法还应当根据执行工作切实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增加新的内容,例如对于共有财产尤其是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限购令情况下车辆、房屋的“借名登记”问题、实践中大量出现的“股权代持”问题以及对“小产权房”的执行问题、滥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惩戒问题,首封债权人利用查封物优先处分权故意拖延、阻碍执行,被执行人、案外人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恶意阻碍执行,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协助逃避执行的制裁问题等,都需要用现有法律所没有的新措施加以解决。特别应当在法律法规中将执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集中化解读,以面对复杂、繁重的执行工作现状。


(二)金融机构自身需要加强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预防金融风险,首先要从规范自身管理制度的做起,自我约束,杜绝盲目追求高业绩额,做好在岗员工法律风险意识培训,在放贷工作中做到以下要求:


加强对主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诚信审查,杜绝盲目发放“人情贷款”、“业绩贷款”。笔者在执行工作中发现,金融机构收贷难的问题溯其根源是放贷时就出现了问题,金融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对一下生产经营状况并不好、个人债务较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仍让发放贷款,给后续收贷造成极大困难。建议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不定期抽查放贷情况,限制产能过剩企业的贷款,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强化内部风险防控。同时,提升贷款部门的队伍素质,制定更为科学的业绩考评办法和更为合理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放贷工作人员信贷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针对信贷人员的专项约束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同时金融机构可以制定风险追踪制度,摒弃“放贷收贷两条线”的工作制度设置,注重跟踪追访放贷后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避免出现放贷容易收贷难的局面。


金融机构应加强“重物保轻人保”的放贷观念。很多案件,尤其是多户联保案件,存在借款人、担保人本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银行在业务审查中只看形式,不实质审查财产状况。金融机构要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减少企业联保信用担保方式的适用,多采取以房产、机器设备等实物抵押,或者以保险单、金融票据等权利凭证质押的担保方式,减少放贷风险,同时,针对提供担保物的贷款,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担保物的监管,有些担保物价值远低于担保的额度,并且即使全部变现也无法执行所欠债务,例如笔者所代理的案件中就曾有一笔办理了房产抵押的贷款,但该不动产位处借款人的原单位宿舍中,房屋陈旧,屋内脏乱、有意向的购房人稀少,清房难度极大,因此即使该笔贷款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执行工作也难以推动,而这也与放贷初期,工作人员对担保物的审查不到位所因果相关的。一些案件中存在担保物负担极多、改变房屋原状、存在租赁、存在案外人等多重阻碍执行的情况,给执行变现造成严重困难。笔者代理的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中,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在尚在执行中的一起案件就存在案外人提出贷款抵押房产已由他事先签订合同购买,反复提起执行异议,拖延时间阻碍执行。


(三)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多部门强化联动建设


1、加强执行工作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观念。胜诉后权益仍无法得到保障被普通民众戏称为法院打“法律白条”。事实上对于有履行能力的“主观不为”类案件,法院应找自身的原因,但对“客观不能”类案件,在自己身上找原因实在是南辕北辙。部分社会公众认为可采取的一些措施也是超出法律的。强制执行程序是严格依法进行的一种公力救济手段,可采取的执行手段是有限的,不能无限行使,部分“客观不能”类案件执行不了在所难免,法院也不能大包大揽,执行不到位统统往自己身上找原因,使公众误认为原因真在法院身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都是有风险的,把债权人经营的风险责任转嫁到人民法院身上,使执行法官站在了风口浪尖,代债务人受过,这只会恶化执行环境。这种前提下,法院应加大宣传,实行风险告知、执行听证等制度,向社会及申请人宣传,让社会知道生效法律文书仅仅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律上进行了明判,但并不保证胜诉权益一定能够实现。权益实现除了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外,被执行人还必须有履行能力。而且要让当事人正确认识执行工作主要是靠法院,但也不能把案件交到法院就什么不管,绝大多数案件是权利人自己选择的相对方,自己最了解情况,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状况。只有做好宣传,扭转社会观念,消除人民群众的误解,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使执行法官与申请人形成合力,才能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2、改革执行案件管理机制。设立健全合理的执行案件管理机制,首先实行执行信息全面公开,让当事人能够自助查询案件的进展,对自己案件情况清楚明白,这也能有效监督执行;其次建立合理的未结案件退出机制,让一些“客观不能”类案件暂时退出执行,使执行法官全力用在“主观不为”类案件身上,并实行严格而合理的恢复执行制度,避免陷入一边为此类执行不到的陈年旧案空耗执行力量,一边面对新案力量不足的恶性循环。


3、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强化执行联动机制。法院执行中可以加大曝光力度,在微信、抖音等新媒体中进行批量曝光;拓宽查控渠道,不拘泥于法院内部的查控手段,通过公安等部门加大查人找物的力度。目前执行联动虽然实现了多部分的联合,但存在了联动方式单一、联动手续复杂、联动范围局限、信息共享不及时等情况,建议法院应当同公安、工商、房地产、金融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合起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信息互动平台,实行资源共享,实现人员查控的全国联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四)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普法教育。


1、加快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属于一类将社会诚信机制作为核心内容,以促进社会生活工作、经济行为正常秩序及实现诚实守信的社会制度。诚实守信为人类社会经济有效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属于国家取信于民之基础,属于企业发展、个人立身的生命根本。惩罚惩戒措施的强力维护是社会诚信建立运行的前提,治理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特别是针对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偿还的被执行人,不仅要限制其高消费,还要在行政审批、信贷借款、设立公司、从事职业等多方面进行限制,为被执行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正常活动增设障碍,增大不履约成本,督促迫使上述被执行人不得不履行应有的还款义务。同时,进一步加强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将不良贷款记录、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违背诚信的信息及时录入征集系统。切实抓好系统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应用。


2、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加强普法宣传。面对被执行人法律意识薄弱情况,社会上应当提升普法宣传力度,在办理贷款初期就使得借款人和担保人能够充分意识到风险和其中的法律责任,避免出现追究责任时才幡然醒悟自己无法承担逾期造成的后果而出现的公然对抗执行和法律的情况。同时提升普法宣传力度也能够使更多的被执行人认识到躲避金融债务应当要承担的相关法律后果,促进被执行人可以对自身金融债务偿还义务进行自觉履行。如何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加强普法宣传?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调动起社会大众舆论诱导力量,向被执行人施加一定的社会舆论行为压力,有效化解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孤立无援的局面。全面激发司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经一系列途径形式展示法院的执行工作,以社会大众所认可的形式经各式各样新闻媒体对国家法规、政策进行有效宣传,营造法院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其次,全面、系统的开展执行宣传工作,强化社会大众自我防护、风险防范意识,公开报道相关经典金融进行案件,有效防止与被执行人开展经济行为时受不知情影响而引发新的不良债务。





四、结语





金融案件执行难一方面对法院执行工作有序进行造成极大程度的不良影响,一方面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通及安全构成不良影响,极大的破坏市场经济背景下金融环境的稳定性。金融案件执行难其背后掩藏着深刻繁杂社会原因,找寻金融案件执行难的有效出路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不可能通过人民法院一方便能单独完成,解决执行难问题要求社会各方协作努力,坚信在执行机制、社会协作机制、社会诚信体系有效运行后,金融案件执行难将得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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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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