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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都市的发展,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当前的主要环境污染因素之一,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如何真正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经修订于2022年6月5日起正式实施,从原来的64条扩展到现在的90条,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期待,体现了以法治的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的时代精神。
亮点一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20世纪末,噪声主要以工业噪声为主,因此旧噪声法的内容主要针对工业噪声防治。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噪声源,例如,城市轨道交通、电梯以及大家“耳熟能详”的广场舞等。针对这些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新噪声法明确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而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均为噪声污染,从而解决了上述噪声污染行为在旧法中存在的监管空白问题。
此外,新噪声法删除了旧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明确了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不是自然环境噪声,更聚焦于一些老百姓投诉较多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运用法律的手段去集中解决。比如,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让很多人开始关注居住环境的噪声污染问题,针对电梯、空调、水泵等低频噪声污染的投诉增多,在本次修订中,针对这些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亮点二
健全噪声标准体系,依法科学合理治污
首先,新法明确了制定噪声标准的主体范围。对于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授权省政府制定;对已经制定的,授权其还可以制定严于国标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其次,新法完善了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新法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同时强调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从而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的健全。
最后,新法还规范了环境振动的控制标准。新法明确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及科学技术条件,制定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同时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弥补了振动问题因缺乏控制标准而导致处罚依据不明确、证据收集困难的漏洞。
亮点三
治理重点转变为源头防控,提出社会共治
本次新法强调噪声污染的治理重点应从事后惩戒转变为源头防控。具体包括:第一,新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进行国土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到城乡开发、改造等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新法明确要求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来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之间的防噪声距离,同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第三,新法明确要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监管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城市轨道交通、民用航空器等产品规定噪声限值。此外,加大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噪声的监督抽测力度。
另外,在社会生活的噪声污染防治上,新法还借鉴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成功案例,新增“维护社会和谐”作为立法目的,提出法律和社会工作相结合、强调发挥居民委员会和乡村公约的作用,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增添了人性化的考量。
亮点四
分类防治噪声污染,精准施策有的放矢
关于工业噪声,新法增加了“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自行监测条款制度,扩展了噪声排污许可的事实范围,即产生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等经营者均须进行噪声排污许可的申报。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新法一是增加了建设单位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的要求;二是强调了建设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是增加了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四是明确了工信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要及时公布低噪声设备的指导名录,并适时进行更新。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比如针对机动车行使,新法删除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限定、增加了“禁止改装”以及对机动车音响的规定;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行以及民用航空器起降,新法增加了“噪声敏感限制和禁止建设区域”的专门治理方案。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新法增加了餐饮及文体行业的经营管理者义务;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者,还规定了其在销售合同中,负有对噪声影响进行说明的义务。另外,新法还鼓励创建宁静区域,在举行中考、高考时,对可能产生噪声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上的限制性规定。
亮点五
明晰政府噪声防治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噪声污染分布源极广,环保、城管、交通、住建、公安等多个部门各管一摊,这种“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噪声防治工作“谁都管、谁都不管”。本次新法把近20个部门的职责细化,进一步明晰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并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到考核评价之中,使得任务能够得到层层分解落实,从而达到既定的声环境质量目标。
此外,新法还要求各级政府就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了住房和城建部门、市场、公安、交通运输、铁路航运、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职责,提高了政府各部门在噪声防治方面的参与度,减轻了环保部门的压力。
亮点六
提高噪声污染信息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
新法增加了“维护社会和谐”作为本次的立法目的,多处强调了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在噪声污染治理工作中的重要性。比如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的权利”,在知情权上,强调了公民依法享有获得声环境信息,对噪声排放采取措施等权利。此外,新法还要求政府公开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与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信息以及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与实施方案,尤为注意的是新法在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中提出了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届时有望出现类似全国空气质量指数的平台,人民群众可以轻松获知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新噪声法着眼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是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又一项重大成果,真正解决了噪声扰民、噪声污染问题,将为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祝红律师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委员会主任,南京仲裁委仲裁员,河海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江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专家库成员,南京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律师团团长,南京市鼓楼区法学会长江(南京段)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会秘书长,南京德雨慈善基金会监事长,国际企业内控师。获南京市优秀女律师、南京市十佳律师、南京市优秀环境保护业务奖、南京市“最美家庭”称号。擅长房地产建设工程、环境资源保护、国际企业内控等法律服务。,南京大学法律硕士,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委员会主任,南京仲裁委仲裁员,河海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江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专家库成员,南京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律师团团长,南京市鼓楼区法学会长江(南京段)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会秘书长,南京德雨慈善基金会监事长,国际企业内控师。获南京市优秀女律师、南京市十佳律师、南京市优秀环境保护业务奖、南京市“最美家庭”称号。擅长房地产建设工程、环境资源保护、国际企业内控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