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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粟粲:未参保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向单位主张哪些赔偿?(2021年后新办法标准)
日期:2023-07-19    阅读:4,893次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哪些费用可向单位索赔?(2021年后新办法标准)

01  基本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02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未依法为员工参保的,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将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类目与标准支付相关费用。除此之外,根据近年相关判例显示,不仅是工伤情形下,用人单位将因未依法参保而承担如上替代性责任,在医疗费用报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形下,用人单位若未依法为员工参保的,也均被判令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赔偿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如(2019)苏0111民初1052号案,当事员工于2018年6月5日突然吐血倒地,于当日不治身亡,而法院认为因被诉用人单位未依法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遗属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中规定的遗属待遇,因此,被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该员工因病死亡的社保待遇,并判令被诉用人单位依照当时的江苏省内规定,向该员工遗属支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再如(2022)苏05民终3136号案,当事员工于2020年5月11日突发疾病送医,于同年11月30日因病死亡,被诉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为该员工参保,导致员工送医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无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其死后,其遗属也无法按照规定享受遗属待遇,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支持了当事员工遗属关于医疗费用和遗属待遇费用的索赔诉请,判令被诉用人单位赔偿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和遗属待遇损失。

03 员工遗属可索赔类目与标准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后简称《办法》)第2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46号令)第25条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丧葬费)

      根据《办法》第4条的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

      根据《办法》第5条的规定,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10条的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也即,在《办法》施行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员工的待遇系由各省自行规定适用。

      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此前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第25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可申领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并在其后2019年,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更名调整为“遗属抚恤金”(苏人社发〔2019〕179号)。

      而在《办法》第2条,以及江苏省政府2021年11月颁布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第25条中,则明确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统一合并为抚恤金进行发放。也即,在2021年9月1日《办法》实施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员工的遗属,仅能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不能再重复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抚恤金”。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抚恤金(2021.9.1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根据前述所言,以江苏省为例,在2021年9月1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员工,其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仍能按照江苏省此前的办法与规定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抚恤金。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申领标准则根据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9号)的规定,遗属抚恤金分为定期遗属抚恤金(原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和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原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一次性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乘以6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乘以9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乘以12发给。定期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而关于定期遗属抚恤金的申领条件,根据江苏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定期遗属抚恤金);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一次性遗属抚恤金)。

      除江苏省以外的其他省,则需根据《办法》施行前各省的有关规定具体认定遗属待遇类目与标准。

4、小结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员工的遗属享受的遗属待遇适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在2021年9月1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员工,其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按照各省此前的自行规定进行适用。如江苏省,除丧葬费和抚恤金外,还可申领遗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而在2021年9月1日后(含当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员工的遗属,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员工的遗属无法享受上述待遇的,则该部分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遗属可向用人单位提起相关费用的索赔。

      此外,若在过程中产生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但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而导致员工、其遗属无法报销的,此部分医疗费用也可由员工遗属向用人单位提起索赔。

      举一例具体说明:

      A某于2013年入职江苏省南京市B公司,B公司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未依法为A某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0年,A某在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送医,并于数日后不治身亡。A某供养家中老父、老母、年幼孩童,共3人。

      此种情形下,A某本应为参保缴费年限为7年的员工,但由于B公司未依法为其参保,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因此,B公司应当对该部分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进行赔偿。A某遗属可要求B公司就送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进行赔偿。

      具体而言,A某系于2020年因病死亡,应当适用江苏省当时的办法规定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即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6000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次性)为3100元×12=37200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9号))。

      再举一例说明:

      A某于2013年入职江苏省南京市B公司,B公司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未依法为A某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3年,A某在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送医,并于数日后不治身亡。

      此种情形下,A某本应为参保缴费年限为10年的员工,但由于B公司未依法为其参保,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因此,B公司应当对该部分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进行赔偿。A某遗属可要求B公司就送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进行赔偿。

      具体而言,A某系于2023年因病死亡,应当适用2021年颁布施行的《办法》的规定,即以A某死亡时江苏省上一年度(即2022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即5015元)的2倍计算丧葬补助金;以江苏省2022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乘以A某本应参保缴费年限(10年)对应的系数(9个月),计算抚恤金;而由于A某死于2023年,因此,不再适用2021年《办法》施行以前江苏省内关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抚恤金的相关规定。

04 总  结

      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则是每一位劳动者应得的法定权利。因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员工参保,而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待遇损失。

      新时代法治社会之下,各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各自的劳动雇佣行为,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而劳动者也应当学会以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应得的待遇,也切勿轻信“可放弃缴纳社保多拿工资”“社保无用”等言论,轻易放弃自己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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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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