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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中,工期延误存在多方责任造成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责任划分比例和原则?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竣工后实际工期超出合同工期的情形。对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有权向发包人请求赔偿损失;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由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原则进行分担。
现行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释释(一)(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下称示范文本)中对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如下:
(一)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民法典第798、803、804,以及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情形有:
1、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未依约交付图纸或所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2、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和遗漏的;
4、未能按约下达开工通知,因其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
5、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增加工程量、变更设计、未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的;
7、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8、指定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的;
9、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10、法律规定及示范文本中其他关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行为导致工程延误的。
(二)因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在民法典第801,以及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情形有:
1、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需修理、返工和改建;
2、未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范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场方式、手段和路径,以及充分了解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等;
3、组织施工人员不当、施工机构调配不合理、擅自变更设计;
4、提供设备或材料迟延;
5、法律规定和示范文本规定的其他因承包人行为导致工期延误。
(三)其他原因:
1、不可抗力;
2、异常恶劣天气;
3、政策法律变更;
4、法律规定及示范文本规定的不因发、承包双方行为导致工期延误。
从以上三方面的责任划分来看,现有的法律和示范文本列举了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以及其他原因所导致工期逾期的情形,但在实务过程中,工期逾期的原因常常错综复杂,往往是多方面的,即可能有发包人、承包人原因,也有不归属于任何一方面的客观因素等的影响,在不同的原因因素影响下,责任分配也随之不同,如何在多方原因的情形下,确定责任的划分和比例。
二、【我们认为】
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存在多方原因的情况下,每个原因都对损害发生起着不同的作用力。原因的性质、与结果的距离、强度直接决定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大的行为人应当比原因力小的行为人承担更多的责任。故如何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和比例,应当遵循以下的规则:
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依据论证发包人、承包人的行为与工期延误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运用科学的方法量化各方原因力的大小,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三、【理由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工期延误责任的评判和划分,在司法判决中存在四种情形:
1、审判人员根据承、发包方所提供的证据来判定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再酌定各方的责任比例。此种判决完全依靠审判人员的自身的经验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比如(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裁判要旨:关于案涉工程延误期间责任分配问题,根据各方当事人一审举证情况,案涉工程工期延误事由包括当地政府要求停工;华兴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在工程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工期;欣网视讯公司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因人防工程验收需要未及时提供三套图纸且未在验收资料上盖章导致竣工验收迟延;2016年1月28日工程联系单反映的变配电、幕墙、公告部位装修、水电安装施工滞后问题。由于案涉专业分包单位系由欣网视讯公司指定,虽然华兴公司与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由欣网视讯公司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欣网视讯公司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亦存在过错,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华兴公司对工期延误承担60%的主要责任,即承担工期延误500天的违约责任,欣网视讯公司承担剩余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判断过错和责任的大小,也无法计算具体的延误时间,故以工期延误损失各自承担的方式判决,对双方的索赔主张均不支持。此种判决是在审判人员无法进行量化判断时,“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模式。
比如:(2020)最高法民终746号,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经济损失的认定及承担问题。广西矿建公司主张其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间应付施工队管理人员工资、各班组工人工资补偿费、施工机具租赁损失费、施工材料停放损失费、施工用具租赁损失费、房屋租金等共18714188.2元,并向一审提交停工损失赔偿费用统计表。道真州绿公司主张其经济损失包括逾期交房损失违约金、工期违约损失、工人工资、电费、设备租金等,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共计24573782元,向一审提交其与案外人的借款协议书、《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电费收据、工期延误期间员工工资表等。首先,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实际产生的损失金额。其次,因双方共同过错导致工期延误,故一审认定双方自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3、审判人员以实际工期天数,与合同约定的工期相减,获取总的逾期天数;在结合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的天数,以此确定承包人具体逾期的天数。在工期顺延天数、工期逾期天数与总的逾期天数的比例,判定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
4、通过工期鉴定,由第三方咨询机构来判定工期责任,以鉴定机构的量化认定,作为判决承发包延误责任的认定依据。
比如(2017)最高法民申1230号,裁判要旨:(三)关于两被申请人应否赔偿被申请人损失。虽然三方合同无效,但合同关于工期约定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宏伟公司昆山分公司施工时间确实超出了双方约定的施工工期,给八川公司造成了损失,故二审法院依据江苏协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期鉴定意见,参照三方合同约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令两再审申请人赔偿因工期延误给八川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无不当。
(2020)最高法民申2895号,裁判要旨:爱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一)关于案涉鉴定报告的效力。经审查,浙江律人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系由一审法院选定,鉴定人员亦出庭作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无有关工期鉴定资质的相关规范,且爱华公司在再审审查中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推翻案涉鉴定报告,故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无须重新鉴定并无不当,案涉鉴定报告应当予以采纳。
我们认为,准确判断工期延误责任,需在事实、法律和科学的计算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认定,任一方面缺一不可。审判人员作为居间的裁判者,在法律上进行查明事实,判定责任,过程中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延误原因进行科学分析,量化责任,对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提供技术支撑,才能最终获得公正客观判决。
1、任何责任的判定,前提基础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工期延误是否存在,逾期天数、延误原因,损失数额的大小等,需要双方按各自主张及抗辩,依据证据规则的分配原则,提供具体详尽的证据来夯实基础。
对于工期延误和实际逾期天数的论证相对容易,一般来说以实际工期减去合同约定的工期计算即可,各方只需对合同工期、实际工期进行基础举证。如承包人认为合同工期非合理工期,可就此项内容申请工期鉴定。
对于延误原因、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认定,则须双方当事人提供工期延误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证明材料,包括延误原因行为的存在,行为与延误的因果关系,已经产生的相关成本的增加或费用的开支,以及施工过程中已向对方提出了索赔主张的相关证据,严格按照法律逻辑三段论完成举证闭环。
比如承包人如须证明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必须提供一系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
(2)该事实的发生系发包人原因或第三方因素导致;
(3)该延误影响到关键线路上工作,如果是非关键线路,承包人仅能主张相关的开支和费用,不能主张顺延工期;
(4)如果是同一线路上的两项延误行为,分别属于可索赔事项和不可索赔事项,或者两项工期索赔事项,或者一项工期索赔事项、一项费用索赔事项,只能选择一项利益最大化的索赔事项发生提供证据;但如果是两项费用索赔事项,则提供两项费用补偿事项发生的证据;
(5)上述事项造成工期延误的实际天数;
(6)上述事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比如施工设备租赁费、管理人员的工资、人材机涨价费用等;
(7)发包人签认的工期签证、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主张的联系函、会议纪要等。
证据的完整是事实认定的基础,否则案件的审理也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审判人员虽然是法律上的专家,但并非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涉及的工期专业性问题无法计算合理顺延或实际逾期的时间,更难以准确判断双方的过错和责任大小。如果仅靠审判人员通过日常经验和能力水平来进行判定,最终案件可能会造成权利失衡的结果。
现在比较常见的司法实务方式是用工期鉴定的方式来对工期延误责任进行定性和定量,通过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学分析方法对工期逾期责任进行进行界定和分析。但是对于工期鉴定的准确性受限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性,以及工期证据的充足性。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工期鉴定机构,一般法院会委托相关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者监理公司、全过程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鉴定,这些机构对工期鉴定均非专业,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国家相关部门对工期鉴定标准作出具体可实操的规定,设置专门工期鉴定机构和资质,提高工期鉴定的公信力,这样才真正使之成为法院裁判的基本依据。
2024年6月1日,联合建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出台了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量化分析标准。该标准分1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分析规定、工期延误参数计算、计划影响分析法、时间影响分析法、时间切片分析法、时间分水岭分析法、计划与实际进度对比分析法、回溯最长路径分析法、实际进度断裂分析法、干扰分析方法、总部管理费补偿分析方法等。这个标化借鉴英美体系,对工期延误分析创造了参数化计算公式,使得工程争议能够用专业方法完成技术分析,填补了工期量化空白,使之在司法实务中对工期量化的精准度产生质的飞跃。
3、对工期延误的责任判定虽然由法院裁判,鉴定机构进行专业考量,但对于诉讼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来说,其对工期索赔及相关的鉴定意见也存在专业上的不足和欠缺,无法提出有力的支撑证据和观点,或反驳意见,故也应由相应的专家进行辅助诉讼,以便在对相关证据以及鉴定结论应对中,配合当事人和律师完成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即专家辅助人。工期专家作为在在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拥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可以帮助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选择合适的方法分析工期顺延或延误的原因、论证、定性,推翻鉴定意见中不正确的因果关系和错误的结论。
四、【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798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1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建工司法解释一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3、2017年的示范文本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2检查程序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
(1)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4条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
第5条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其承包部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上述资料提交齐全之日为竣工日期。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2)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26、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3)浙江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6、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作者介绍】
谭苏宁律师,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疑难复杂案件研究院建设工程专家组副院长;南京律协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南京律协房地产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工作29年,专业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追回十数亿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