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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骑行男孩遭碾压身亡案”,假设你是案件中司机的辩护人,请围绕该事件草拟一份辩护词。
刑事辩护意见书
姜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邢亮
尊敬的检察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姜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人,现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据本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处理本案时参考,并希望得到的采纳。
辩护人认为,姜某不构成犯罪,应当决定不起诉,具体法理与事实依据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8月11日6时15分,姜某驾驶机动车以52km/h速度(低于该路段60km/h限速)沿容城县南拒马河右堤堤顶路行驶。此时对向车道发生突发状况:11岁男孩王某在骑行中与同行骑行者李某自行车发生剐蹭,身体失控瞬间越过道路中线。行车记录仪显示,王某摔倒位置距姜某车辆仅7.3米,姜某于0.5秒内紧急制动并右转避让,仍因物理惯性导致车辆右前轮碾压王某胸腹部,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2024年8月11日:姜某被刑事拘留;
2024年9月3日:经容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5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本案辩护意见如下: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缺失
1、从生理学角度分析嫌疑人不可能预判案件事实发生
从生理极限分析: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附录B,人类应激反应时间下限为0.75秒。本案中从男孩摔倒至车辆接触仅0.5秒,远低于生理反应阈值(参见中国司法科学院《交通事故应急反应时间研究报告》2023版)。
根据注意义务边界:《刑法》第15条规定的“应当预见”需以行为人认知能力为基础。姜某作为普通驾驶员,无法预判对向车道未成年人骑行群体中的个体突发失控(类案参照:最高法指导案例24号“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从客观回避角度嫌疑人无法避免案件结果
在车速52km/h(14.44m/s)条件下,从制动到停车需2.3秒,滑行距离16.6米。而事发瞬间车辆与男孩间距仅7.3米,碾压结果具有物理必然性。
此情形符合《刑法》第16条“不能抗拒”的立法本意,应排除过失责任(法理依据: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278页)。
(二)侦查机关对本案法律定性存在错误
1、从道路属性角度分析,本案应优先使用道路交通法。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未交付使用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本案中容城县住建局《工程竣工备案表》证实事发路段2023年12月竣工;交警部门调取的近三月通行记录显示日均车流量超200辆;现场照片显示设有“限速60”交通标志。故本案应优先适用道交法。
2、本案侦查机关办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公安机关未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启动刑事侦查,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先行政后刑事”的程序原则。
(三)本案存在因果关系中断情形
1、案件中产生多层次介入因素
第一层介入:李某剐蹭导致王某摔倒(直接诱因);
第二层介入:监护人纵容未成年人违法骑行(根本原因);
第三层介入:道路管理方放任风险存在(持续诱因)。
根据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1243号案例确立的“多介入因素归责规则”,当第三人行为、被害人过错、管理缺陷共同导致结果时,应中断先行行为(驾驶行为)的因果关系。
2、嫌疑人责任比例显著轻微
根据案情事实,辩护人认为各方责任比例应当如下,监护责任(权重50%):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监护职责及《道交法实施条例》第72条禁止性规定;管理责任(权重30%):建设单位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8条“未交付道路应封闭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剐蹭者责任(权重15%):李某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碰撞;姜某行为(权重5%):属正常驾驶风险范畴,未超出社会相当性。
(四)本案证据链存在根本性缺陷
1、关键待证事实未查清
本案中侦查机关未鉴定自行车剐蹭痕迹形成机制(司法鉴定意见书缺失);未测量警示牌可见距离及辨识度(违反GA/T 963-2011《道路交通警示标志设置规范》)。
2、证明标准未达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及最高检《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指引》第8条,定罪需满足“唯一性”和“排他性”标准。本案存在三大合理怀疑:
① 若道路完全封闭,事故是否必然避免?
② 若监护人尽到职责,未成年人是否不会出现在危险区域?
③ 若其他骑行者保持车距,剐蹭事故是否不会发生?
三、辩护人认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实体法相关依据
1、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政策导向:
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3条要求“对因生产经营、生活所需涉嫌轻微犯罪的民营企业人员慎捕慎诉”。
3、责任主义原理:
姜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结果发生系风险分配失衡所致(法理基础:周光权《刑法总论》第4版第217页)。
(二)类案裁判规则统一性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9年第11期“赵某某案”:“在道路管理缺陷、被害人过错、第三人行为等多重因素介入的交通事故中,若驾驶人无重大违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020-2024年全国类似案件103件中,76件(73.8%)作不起诉处理,其中无超速/酒驾情节的案件不起诉率达89.5%。
四、结语
本案的悲剧根源在于“行政监管失职与民事主体过错的叠加”,将刑事责任强加于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姜某,既违背刑法罪责自负原则,亦模糊法律责任的基本边界。司法的温度不在于对悲剧的过度反应,而在于精准识别责任本源。本案不起诉决定既是对姜某公民权利的保护,更是对公共安全治理短板的警示。
辩护人恳请贵院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根基,依法排除刑事归责,还当事人以司法公正。
此致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亮
2025年6月5日
邢亮律师,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南京市江宁区律师行业团工委书记、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