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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朱泊文,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5-19    阅读:210次
案例分析
A公司系外贸企业,将货物出口销往境外。甲系A公司销售经理,负责美洲片区业务拓展和联系。美洲B公司通过甲购买A公司货物并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在香港成立与A公司名称相似的C公司,在B公司支付订金、A公司发货后,甲通过邮件通知B公司将剩余货款打入A公司的关联企业C公司账户中,B公司信以为真,遂将货款打给C公司。后C公司收到的货款500万元被甲挥霍。

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两罪名均需陈述理由);2.如A公司控告,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的证据材料?

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两罪名均需陈述理由);

本人认为甲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甲具备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现实基础。甲系A公司销售经理,代表A公司负责美洲片区的业务拓展和联系,也就是当美洲片区有业务合作方时,由其代表A公司与合作方洽谈交易。本案中,尽管甲不具有收取货款的职权(从B公司支付的货款定金及尾款均为A公司账户/名义账户可以看出),但因甲系片区开拓及接洽人,其具备指引交易合作方按照其指定的方式和途径等要求完成货款支付的能力,而这一能力非其负责涉案销售业务不能实现,本案中甲也正是通过发邮件指引B公司向其操控的特定账户支付货款、B公司基于对其职务产生的信赖,甲基于职务便利,最终完成了货款侵占的目的。其次,至于甲是否具备收取货款的职权,系甲与A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不能据此否定甲利用了职务便利侵占货款的事实。

甲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系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作为购买方的B公司方面,其在收取货物后再支付剩余货款,对支付货款的用途、数额未陷入错误认识,且B公司已完成货物的收讫和货款的支付,并未因甲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故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作为出卖方的A公司,其理应知晓并同意与B公司的涉案业务,甲在A公司发货、收取定金的阶段并未实施欺诈行为,其隐瞒已自行收取货款的事实发生在A公司已发货、B公司已付款之后(即合同履行完毕),此时A公司的经济损失产生,故同样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甲利用销售经理的职位获得了指引B公司向其指定的账户支付货款的便利,完成了货款侵占,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因B公司银货两讫,并未遭受经济损失,甲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 A公司控告,在不让甲知情的情形下,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的证据材料?

序号

证据内容

收集方式

证明目的

1

A、B公司间交易合同

内部调取

确认未约定、未授权甲更改账户的相关条款的事实

2

甲要求B公司向C公司转款的邮件

A公司服务器/邮件系统,或请求B公司配合提供邮件原件

确认甲在未授权情形下,擅自要求B公司更改支付途径的事实

伪造的关联公司声明

3

C公司注册文件、内档、股东及董事名单等

查询C公司信息,获取股权结构、注册地址等

确认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调查甲与C公司的关联

4

银行转账记录(B公司向C公司转账记录;C公司资金流向)

要求B公司配合出具转账回执或银行对账单

确认甲将货款据为己有

5

证人证言(B公司员工证言;A公司同事证言)

秘密访谈相关人员、签署书面证词

确认相关人员受到甲的误导

6

技术鉴定

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分析邮件服务器日志、IP地址

确认邮件的真实性和发送者身份


朱泊文,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工作,获得较多理论研究成果。朱泊文律师曾有多年南京市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工作经验,参与审理案件500余起,现专注于经济类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曾多次成功代理过无罪、不起诉、二审改判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个人及其团队常年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建材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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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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