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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姜青,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2-12    阅读:24次

案例分析:

《大明王朝1566》电视剧,海瑞在审讯中提及:按大明律例规定: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
请以此为基础,分析单位犯罪中对人的处罚为何仅限定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结合现代刑法理念展开思考。



单位犯罪中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是现代刑法基于“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结合”的立法逻辑作出的选择;而《大明王朝1566》中“公罪不究(轻究)”的原则,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体现为对被动执行单位指令且无主观过错的人员从轻或免除处罚,但并非绝对免责。责任人员的认定需以“直接参与犯罪决策或实施”且“具有主观过错”为核心,“奉命行事”不能成为逃避刑事责任的绝对理由。

一、单位犯罪处罚范围的立法逻辑:双罚制的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本质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如单位决策机构的决定、负责人的授意),但必须通过具体人员的行为实施。因此,刑法规定“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判处罚金,体现对单位整体的否定评价),也处罚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执行者)。

这种模式的合理性在于:

1.单位意志的独立性:单位作为法律拟制主体,其意志区别于个人意志(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企业负责人的指挥),需通过责任人员的行为转化为实际危害;

2.责任人员的可谴责性:责任人员要么是单位犯罪的“决策者”(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要么是“实施者”(如直接操作的员工),其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3.预防犯罪的需要:处罚责任人员能有效遏制单位犯罪——若仅处罚单位(罚金),可能导致单位通过“换负责人”逃避责任,而处罚责任人员能直接打击犯罪的“源头”。

二、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直接负责”与“直接责任”的边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及司法实践,责任人员的认定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人员(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例如,在【(2021)渝01刑终356号】污染环境罪案中,关永岗作为利岗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管理并参与掩盖危险废物,法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如直接操作的员工、财务人员)。例如,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典型案例】中,侯某某等人受单位安排,使用黑客技术非法入侵服务器获取数据,因“具体实施犯罪且起较大作用”,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需注意,“奉命行事”并非绝对免责:若责任人员明知行为违法仍执行(如明知是危险废物仍运输),或参与决策、积极实施(如主动配合掩盖犯罪),即使是“奉命”,也不能免除责任。反之,若员工仅被动执行指令且无主观过错(如确实不知道所运输的是危险废物,且未参与决策),则可能不被认定为责任人员,或从轻处罚。

三、“公罪不究”的历史渊源与现代适用:主观过错的重要性

《大明王朝1566》中“公罪不究”的原则,源于中国古代“公罪”与“私罪”的区分:“公罪”是指官员因执行公务而犯的罪(如奉命征税时过失多收),通常从轻或免除处罚;“私罪”是指官员因个人私利而犯的罪(如贪污受贿),从重处罚。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公务行为的合理保护,防止官员因执行指令而不敢做事。

在现代刑法中,“公罪不究”的精神通过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要求得以体现:

1.故意犯罪:若责任人员明知单位行为违法仍执行(如明知是虚开增值税发票仍开票),则构成故意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2.过失犯罪:若责任人员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单位犯罪(如企业负责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员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则构成过失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处罚较轻;

3.无过错:若员工仅被动执行指令,且确实不知道行为违法(如财务人员按照领导要求转账,不知道是洗钱),则不构成犯罪,或从轻处罚。

四、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案例中的责任认定

1.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若个人为犯罪设立单位(如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设立公司),或单位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如公司成立后只做虚开业务),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直接处罚个人;若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且私分违法所得(如员工私自以公司名义诈骗,钱归自己),也以个人犯罪论处。

2.“奉命行事”的免责边界: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典型案例】中,被告单位主张“行为是为了发展业务”,被告人称“受单位安排”,但法院认为,侯某某等人使用黑客技术入侵服务器,明知行为违法仍实施,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反之,若有员工只是按照单位要求“正常”抓取数据(如使用合法爬虫技术),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总结:“公罪不究”与单位犯罪处罚的平衡

单位犯罪中处罚责任人员,是现代刑法对“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的平衡;而“公罪不究”的原则,是对“被动执行指令且无主观过错”人员的合理保护。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责任人员”与“普通员工”:

1.对“决策者”(如法定代表人)和“积极实施者”(如直接操作的员工),需承担刑事责任;

2.对“被动执行者”(如仅按流程办事的员工),若无主观过错,可从轻或免除处罚。

这种平衡既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符合“公罪不究”的历史精神,能有效预防单位犯罪,同时保护普通员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姜青,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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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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