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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书面考核指引
日期:2015-07-28    阅读:22,291次

实习人员书面考核指引


一、考核材料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申请表》;(需要填写律师事务所主任意见并主任签字)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其中,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不得少于3000字;

3、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实习人员登记表三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贴好照片)

6、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实习期满超过三个月交材料需要出具情况说明律所盖章。

以上材料1、2、3、4、6、7项由律协秘书处直接审核,第5项材料由考核委员会审核。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审核方式

1、考核材料是否完备。

1)按规定需要实习人员提供10份实务训练项目材料,目前只需要有5份实务训练材料即可。每份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等全部卷宗。如材料不全的,不予通过并注明“需补充材料”。

2)实务训练项目是指实习人员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承办的一个具体案件,包括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不得以指导老师交办的某个具体事务作为一个训练项目。如果未提供完整案件作为实务训练材料,可判定为材料不全,不予通过并注明“需补充材料”。

3)实务训练项目材料应至少提供三件参与指导老师直接办理案件的材料,如果未达到要求,可判定为材料不全,不予通过并注明“需补充材料”。

2、工作文书审核

工作文书应体现实习人员本人的工作,即实习人员在实务训练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如草拟的诉辩材料、代理意见、合同或协议、办案思路、案件法律分析、参与庭审的笔录等,不得以指导老师或承办律师的工作文书代替,也不是律师案件卷宗的复制。如提供的工作文书不能反映实习人员参与实务训练的过程,可不予通过并注明“需补充材料”。如提供的工作文书反映出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不能达到合格要求,可在列出问题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实习人员书面审查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3、实习活动记录审核

实习活动记录是实习人员参与实务训练项目的工作记录,可全面反映对实习训练项目的参与度。实习活动记录应当记录清晰,有具体的时间和参与实务训练的内容,并应与工作文书相对应审核。实习活动记录不清晰,不具体,无法判定实习人员参与实务训练情况的,可不予通过并注明“需补充材料”。结合工作文书和实习活动记录,如反映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如弄虚作假等,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实习人员书面审查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4、实务训练心得审核

对实务训练心得的审核,应着重把握实习人员对参与实务训练是否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体会和真实感受,从中可以判断实习人员是否在实务训练中学到东西。如果实务训练心得文不对题,无法看出实习人员参与实务训练有什么收获,可不予通过并注明“需补充材料”。如在其中反映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实习人员书面审查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5、指导老师的审核

指导老师点评应由其本人签名,如无签名,可不予通过并注明“需补充材料”。指导老师点评应着重审核指导老师对实习人员参与实务训练是否有足够的关注和帮助,如果发现指导老师有严重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情况,应记录在案,作为今后对指导考核的依据。

三、实习考核材料补正。

1、如缺少实考核材料12346项备,或者考核材料虽有,但缺少签名、盖章等手续,实习考核委员会可对实务训练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实务训练项目材料审核通过,由律师协会通知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后,安排面试考核。

2、如实务训练材料不完备需要补足材料的,审查人员应明确需补足的材料内容,由律师协会通知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补正材料后,在下次书面考核时再予考核。

四、书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1、经书面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但尚不存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可重新参加书面考核,但需另行提供5份实务训练项目考核材料。

2、经书面考核发现,实习人员存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应给予不合格,报律协处理。



市律协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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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市律协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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