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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试题库(2016年3月版)
日期:2016-03-28    阅读:26,400次



一、简答题(50题)

1、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2、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哪些? 

3、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情形,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4、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6、作为即将执业的律师,你对从事律师工作有何期望和担忧?

7、律师接待信访时,应该怎么做

8、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9、根据律师法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10、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者辩护?  

11、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12、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13、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14、实习期间,你对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

15、你对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理解。

16、当前,有些律师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形式发布案件相关事实和审理经过,意图以此形成舆论监督,你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17、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哪些情况是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除外的?

18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哪些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9、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情况?

20、哪些情形,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书的特别授权?

21、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2、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律师协会对会员惩戒的种类分别有哪些?

23、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24、民间所说的民告官是什么意思?民告官与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25、什么叫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何特征?

26、你认为律师应当具备哪些素质?

27、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

28、律师执业基本准则?

29、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哪些行为?

30、受理案件应审查些什么内容?

31、你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要求你到看守所用手机拍一张照片给他们,你会怎么办?

32、根据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33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34、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35、根据法律规定,对律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对律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具体由什么机构行使? 

36、律师保密的几种例外? 

37、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38、列举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 

39、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列举除外情形? 

40、实习人员有哪些行为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41、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你该怎么办? 

42、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如何处理? 

43、如果实习人员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如何处理? 

44、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45、实习律师能否在法庭开庭时上发表讲话?

46、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需要审查些什么?

47、刑事案卷如何整理?

48、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49、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50、哪些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二、案例题(共73题)

    (一)刑事案件

案例一:2014年12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本市钱胡路一朋友的住处吃晚饭时饮酒。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钱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顺达彩钢板厂门口时,其驾驶摩托车撞击路边树木,致其本人受伤。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mL。

问题:试分析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致本人受伤,是否违法?原因?

案例二2006年3月初,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同年3月9日2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负责就地看押林清。尔后,袁南京分两次向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80万元,均让林清的家属将款打入其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随后,袁南京用该款在秦皇岛、葫芦岛、唐山等地以划卡消费的方式购买大量黄金私分、挥霍。

2006年3月11日,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在与林清交谈中,得知林清与被告人袁南京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林清请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并承诺给予好处,上述被告人经商议,将林清放走。其后,燕玉峰、刘少荣、刘钰伙同刘川多次打电话向林清催要钱款,林清因害怕再次遭到他们的报复、便向燕玉峰等人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人民币6万元。燕玉峰、刘少荣、刘钰和刘川将该款私分、挥霍。

问题:试分析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案例2002年3月19日,被告人魏培明、岳向海预谋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领有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抢劫,经“踩点”得知,该店由连成一体的三间店面房组成,内部各房间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其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另一间内有一张床和一具液化气灶具,同时也堆放着数袋大米、货架和冰柜。为此他二人准备了仿真玩具手枪、封箱胶带、尼龙绳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当晚11时30分许,魏培明、岳向海乘店内无顾客之机,携带犯罪工具进入商店后,用仿真玩具手枪、三棱刮刀顶住店主陈云飞头部及胸部,对其进行威胁,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关上,用透明封箱带捆住陈云飞,封住其嘴巴和眼睛,随即魏培明从该店营业箱内劫得现金450元。岳向海持三棱刮刀冲人商店的内侧卧室,对睡在床上的陈云飞妻子黄益芳进行威胁,逼其交出钱款,并在陈云飞的衣服口袋内及衣橱顶部劫得现金人民币900余元。这时,民警接报警后赶到,当场将魏培明、岳向海2人抓获。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的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店铺抢劫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为什么?

    案例VIP积分卡系统程序属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内部程序。顾客向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团购部购买VIP积分卡时,由团购部向该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将空白的VIP积分卡充值后向顾客发行。
  被告人杨志成原系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人民路店2号馆电脑员,主要负责电脑维护、收款机维护及进销存系统维护等工作。杨志成所在的电脑室隶属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信息研究开发中心,作为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积分卡系统程序的研究、开发部门,该中心及其下属电脑馆的工作人员虽有机会接触到VIP积分卡系统程序,但按照公司规定,不准私自破译密码进入该程序,亦不具有管理或者控制公司财物的职权。
  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志成利用管理、维护公司电脑的工作便利,以破译程序软件的手段,进入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VIP积分充值系统,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消费金额共计8.5万元。案发后已退还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赃款赃物合计11万余元。

问题:被告人杨志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案例2010年4月23日,黄某在江苏省宝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个体工商户)。2012年5月至同年10月间,黄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其在拖欠宝应县新翔制衣27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外出逃匿,并将该厂部分残剩服装转移至他处,致使该厂职工和宝应县安宜镇劳动所工作人员与其联系均无果而终。2013年1月25日,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13年1月28日前支付职工工资。被告人黄某至今未支付。

    被告人黄某认为自己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属于无支付能力而逃匿,不能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拒绝支付的故意,因而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问题:本案中黄某的观点是否成立?

案例六犯罪嫌疑人甲挪用公款5万元买彩票,结果全部赔掉。之后,又挪用10万买彩票,有全部赔掉。最后,又挪用15万买彩票,一次全部赚了回来,将挪用的30万全部还掉。问,嫌疑人甲挪用公款的数额为多少?

犯罪嫌疑人乙挪用公款5万元买彩票,结果全部赔掉。之后,又挪用10万元,拿出5万填补之前挪用的窟窿,用剩下的5万买彩票,结果又都赔掉。最后,又挪用15万元,归还了上次挪用的10万元,用剩下的5万买彩票,一次全部赚了回来,将剩下的窟窿全部填平。问,嫌疑人乙挪用公款的数额为多少?

问题:犯罪嫌疑人甲、乙挪用公款的数额分别为多少?

案例七:2014 年5月7日,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刘某(女,23岁)约定,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4-5号亿欧肯定睡眠酒店冯某所开的8315房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玩性虐待游戏。当晚,刘某到达8315房间,冯某将1000元交给刘某,双方开始游戏。休息期间,冯某因感觉刘某服务不周而欲泄愤、拿回自己的1000元,冯某突然用硬物击打、持刀捅刺等手段加害刘某。在刘某失去反抗后,冯某拿着刘某放在包内的1000元现金以及刘某价值2300元的一部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颈髓重伤一级,左胸部重伤二级,构成三级伤残。

问题:分析该案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金额如何计算?

 案例八:原审被告人高某原系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金盛国际家居飞腾酒店用品店(以下简称飞腾酒店用品店)员工。2014年8月26日11时许,在飞腾酒店用品店上班的高某,以看电视为由,将对面店铺中玩气球的被害人周某乙(女,2007年3月14日生)诱骗至飞腾酒店用品店内的储物间。在储物间内,高某将手伸进周某乙的内裤,抚摸周某乙的阴部,后又亲吻周某乙的面部。当晚,被害人周某乙将此事告知其家人。

2014年8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周某乙的伯父周某甲将此事告知飞腾酒店用品店的店主林某。经林某责问,高某承认了猥亵周某乙的事实,并乞求林某跟周某甲协商赔钱私了。周某甲夫妇遂进入飞腾酒店用品店,并殴打高某。当日10时30分许,周某甲停止殴打高某并当着高某面报警。之后周某甲夫妇将高某看管住,现场有围观群众多人。后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四所村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高某带回派出所调查。高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问题:试分析该案中,高某是否构成自首

案例九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 6月20日13时40分许,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B-苏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禁止三轴以上(含三轴)货车通行的229省道 116KM+700M路段时,因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行驶过程中速度较快,遇有情况未能确保安全,与由北向南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曹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员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均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问题:作为被害人曹某或孙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你可向法院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案例十:2014 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新居委前淡村凌道工业园2号门口,因工作琐事与同事张某发生口角并揪打。被告人李某对张某拳打 脚踢,致其右侧第8肋骨、左侧第12肋骨骨折,L1、2左侧横突骨折,右肾包膜下血肿等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

问题:作为被害人张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你可向法院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案例十一:2013年11月16日9时5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苏L号重型普通货车,沿丹阳市陵口镇肖梁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常熟货运部”门前路段处,在超越同方向前方陈某乙驾驶的人力自行车的过程中,货车右后轮压上倒地的陈某乙,导致陈某乙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即下车查看,并于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归案后供述了其驾驶货车于行驶过程中碾压了被害人陈某乙的事实。后被告人徐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徐某为躲避处罚而逃跑。

问题:被告人徐某能否被认定为自首?

案例十二: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徐XX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本市下关区幕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8-23号附近,在向右转弯行经非机动车道过程中,疏忽观察,将被害人邱某撞倒,碾压致其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徐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XX为逃避法律责任,与乘车的被告人徐某某以及被告人刘某某商议,由刘某某顶替徐XX“投案”,刘某某表示同意。民警到达现场后,刘某某主动向民警承认开车撞人的事实,徐XX和徐某某均向民警作证证实是刘某某开车撞人。

问题:试分析徐XX、徐某某、刘某某分析构成何罪?

案例十三: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正与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十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书记吴俊杰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长明、齐满顺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长友未能认出何、齐二人,而误以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满顺的胸部,致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长明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长明!”王长友闻声停住,方知出错。

问题:王长友的行为如何评价?是否构成故意犯罪?

案例十四2007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校携带尖刀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湖西路附近,伺机抢劫。张校看见被害人赵彦君背挎包独自行走,即尾随赵至红旗街东一胡同311号楼下,趁赵翻找钥匙开门之机,持刀上前抢赵的挎包。因赵彦君呼救、反抗,张校持刀连刺赵的前胸、腹部、背部等处十余刀,抢得赵的挎包一个后逃离现场。挎包内装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0余元、三星T108型手机l部及商场购物卡3张、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赵彦君被闻讯赶来的家人及邻居送往吉林省人民医院抢救。次日12时许,赵彦君因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长春市医学会作出长春医鉴[2009]1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术后12小时内未见引流管有活动性出血,后由于血管压力变化,致血栓脱落,引起再次大出血死亡……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问题:抢救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十五:被告人夏鹏飞、汪宣峰与曹某(另行处理)为贪图钱财,由曹某提议用拍摄裸照让被害人以钱款赎回的方法敲诈女青年王某的钱财。2004年7月9日23时许,三人至事先踩点的上海市中华新路870号,曹因未能提供照相机,提议由夏、汪先抢王某的钱款,其再用抢得钱款购买照相机并在外接应,夏鹏飞、汪宣峰则上楼守候。当王某从外面回至该号504室住处开门进入时,夏鹏飞抢夺王的背包,强行将王推入屋内后摔倒,并持刀顶住王的颈部。两人用衣服和围巾共同捆绑王的手脚,从而抢得内有钱包和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西门子SL55型手机一部等物。夏鹏飞按预谋又从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美元100元、港元100元)内抽出若干现金人民币交给汪宣峰。汪送至在外等候的曹某购买照相机。而后,汪宣峰将王的衣服脱光,夏鹏飞用曹以劫得赃款购买的照相机拍摄王的裸照28张,要求王某以每张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赎回。嗣后,夏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汪分得人民币300元。同年7月11日和13日,夏鹏飞、汪宣峰先后两次将敲诈信及7张王的裸照塞入王某室内。

  2004年7月14日19时30分许,夏鹏飞伙同曹某等人携带王某的裸照21张,至上海市中华新路某火锅店准备敲诈王时,夏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夏到案后提供汪宣峰的重要线索。当晚,汪亦被抓获。

问题:分析夏鹏飞、汪宣峰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十六:黄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5000元,但最后只得到1500元,而当地省高院制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2000元。

问题: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十七:被告人刘某在任某市土特产公司的经理期间,为替丈夫还赌债,共贪污公款9万元。此事被上级审计部门发现,在领导找其谈话时,刘某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所有的犯罪行为,但是在审理期间,由于思想压力过大导致精神分裂。

问题:法院对于刘某涉嫌贪污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十八:被告人王某15周岁时犯抢劫罪,17周岁时又犯盗窃罪,审判时已满18周岁。

问题:1、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一案,法院是否应公开审理?2、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累犯?

案例十九:2001年11月9日18时许,李满英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摩托车,在华北石油天津物资转运站大院内行驶时,将正在散步的张岳琴撞倒。李满英随即同他人将张岳琴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李满英的行为是构成何罪?

     案例二十:2002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赖忠携带人民币1万元,伙同孙志坚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东坑村一荒山上与被害人谢春生及夏慈秀等人赌博。被告人赖忠及孙志坚在赌博中输给谢春生人民币9500元。被告人赖忠怀疑谢春生在赌博中作弊,即回到城区内,邀集被告人李海、苏绍俊、徐旭明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乘坐出租车返回沙河镇东坑村,欲强行索回输掉的9500元。下午3时许,赖忠、李海、苏绍俊、徐旭明等人乘坐的出租车在沙河镇公路上与谢春生、夏慈秀等人相遇。赖忠要求谢春生退回输掉的9500元,遭到谢春生的拒绝。赖忠遂持刀朝谢春生头部砍击,李海、苏绍俊、徐旭明等人也持刀砍谢春生肩部和腿部,并将谢春生砍倒在地。夏慈秀等人见状,遂凑足9500元交与赖忠一伙,赖忠等人收钱后,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春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02年3月,徐旭明、赖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问题:分析被告人赖忠、苏绍俊、李海等人构成何罪?

案例二十一:被告人白俊峰与被害人姚某某于1994年10月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多次发生口角。姚某某于1995年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俊峰提出离婚的要求。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发生争执,未达成协议。1995年5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白俊峰到姚家找姚某某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人解决。后白俊峰回家。晚9时许,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某某对白俊峰说:“不是已经说好了吗,明天我找中人解决吗?”并边说边脱衣服上炕睡觉。白俊峰见状, 亦脱衣服要住姚家。姚父说:“小红,你回老白家去。”白俊峰说:“不行,现在晚了。”此时,姚某某从被窝里坐起来,想穿衣服。白俊峰将姚按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姚某某不允,与白厮打。白俊峰骑在姚身上,扒姚的衬裤,姚抓白俊峰的头发。白俊峰拿起剪刀,将姚的内裤剪断。姚某某拿起剪刀想扎白俊峰,被白俊峰抢下扔掉,后强行与姚发生了性夫系。

问题:被告人白俊峰强行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例二十二:1997 年12月19日,被告人颜通市、杨以才(另案处理)与赣榆县柘汪乡东林村村民孙冲签订了购船合同。按合同约定,船价204600元,定金35000元,半个月内付清其余款项。颜、杨当即交付定金35000元。到了1998年1月4日,颜、杨未能付清船款,杨以才又与孙冲签订协议,再交付现金40000元,并口头保证,如在1998年1月28日前不能付清船款,情愿75000元不要。颜通市只知杨以才付给孙冲40000元,但对杨以才的口头保证并不知情。到期后,颜、杨二人仍未付清船款,孙冲遂将船卖给了他人。此后颜、杨多次找孙冲协商退款之事,并找到中间人胡勇出面说情,孙冲只同意退还50000元,但颜、杨不同意。后孙冲付给中间人胡勇30000元,让其转交颜、杨二人,胡勇得款后没有转交,颜、杨也不知情。被告人颜通市与杨以才在多次索款无望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杨以早等人,于1998年9月10日凌晨,租车到孙冲家,爬墙入院,踢门入室,捆住孙冲之妹孙凤的手脚,强行将孙冲之子孙红志(1岁)抱走,并向孙冲索要75000元。颜通市、杨以才此时得知胡勇将孙冲退还的30000元截留,又于同日上午7时许到胡勇家,将胡勇之子胡子枫(3岁)骗走。 1998年10月23日,孙冲在付给颜通市45000元的情况下,才将孙红志救回。1999年春,胡子枫亦被救回。

问题:试分析被告人颜通市、杨以早为向孙冲、胡勇索取债务而扣押孙红志、胡子枫作为人质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二十三2004 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穆文军在上海至贵阳的L157次旅客列车的6号车厢内,盗窃一名穿红衣服女旅客的财物,被该旅客的同行人发现而未得逞;而后穆文军又盗窃另一名旅客的财物,刚将手伸进挎包内时就被周围旅客发现,列车上的旅客即对其进行抓捕。穆文军为了逃跑便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上前抓捕的旅客,当匕首被一名旅客夺走后,穆又抽出一把弹簧刀继续威胁上前抓捕的旅客,并将旅客李选平的右手指刺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众旅客将穆抓获扭送乘警处理。

问题:被告人穆文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案例二十四:1998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庄保金向江西省永丰县龙冈镇供销社江上分店承包人罗继永赊购一包肥料,遭罗拒绝,即产生晚上去罗继永店内盗窃的念头。当日23时许,庄保金溜进罗继永店内,躲在柜台后面。罗继永关门熄灯睡觉后, 庄保金从柜台后面出来准备行窃,经过罗继永身旁,被惊醒的罗继永发现。罗抓住其右脚,庄保金从地上摸起一块砖头朝罗继永头部猛砸数下,致罗昏死。然后打开 罗继永店内的办公桌抽屉,劫得现金人民币2300元后逃离现场。罗继永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罗继永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脑组织损伤而死亡。

侦查人员在侦破此案、排查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发现庄保金表现反常:主要是庄保金一改以前好打听、爱凑热闹的习惯,从不接触公安人员,不去发案现场,也不打听案情,好像变了个人似的。同时,侦查人员还了解到:庄保金之妻曾向人透露,发案那天后半夜,庄保金只穿了短裤回家,可能是去搞“伙计”(当地称姘头为“伙计”)。据此,公安人员认为庄保金有犯罪重大嫌疑,对其传唤。庄保金一经传唤,即供认了犯罪事实。公安人员根据庄保金的供述,到其家中查获了其劫得的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及其作案时穿的衣服、鞋子。

问题:1、庄保金被侦查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即交待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为自首?2、庄金保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案例二十五:公安机关在李某身上查获仿军用手枪一支。经鉴定,该枪状物具备枪支的基本结构,但不能正常击发。

问题: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案例二十六:在刑事诉讼中,未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死亡,此时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十七:行为人甲挂靠于乙联运公司,又承租了丙仓储运输公司,并从以上两公司获取了运输专用发票(该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在经营运输业期间,行为人甲从其承租的丙公司虚开表明营业支出的运输专用发票,用于冲减其以乙联运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的营业额。

问题:甲的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还是构成偷税罪?

    案例二十八:当事人甲的儿子要参加公务员面试,嫌疑人乙得知此事后便找到甲,告诉甲如果给他20万的活动经费,可保证其儿子顺利通过面试。甲同意了并给了乙20万委托他全权处理。乙得到钱后四处活动,却未能将钱送出。面试成绩公布后,甲的儿子未能入围,甲便找乙欲索回20万,但乙拒还。

    题: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案例二十九:居间介绍人帮助购毒者介绍卖毒者,有时还会帮助购毒者代购毒品。

问题:居间介绍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是否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案例三十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5万元买彩票,结果全部赔掉。之后,又挪用10万元,拿出5万填补之前挪用的窟窿,用剩下的5万买彩票,结果又都赔掉。最后,又挪用15万元,归还了上次挪用的10万元,用剩下的5万买彩票,一次全部赚了回来,将剩下的窟窿全部填平。问,嫌疑人乙挪用公款的数额为多少?

题:嫌疑人甲挪用公款的数额为多少?

    (二)民商事案例

    案例三十一: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三十二: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题:

1.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案例三十三: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2013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13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2014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2014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1000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

问题:

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

4.《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

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三十四: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问题: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三十五: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例三十六: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

    案例三十七: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三十八: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案例三十九: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案例四十: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 
  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案例四十一: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可由考官选择问题,考生回答)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案例四十二: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四十三: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案例四十四: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案例四十五: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案例四十六: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案例四十七:赵云(男,75岁,妻已死亡)有一子赵涛和一女赵波。赵涛已与刘资结婚,生有一女赵雯;赵波尚未婚配,与父亲一起生活。2002年7月7日,赵涛与赵云去探望姑妈赵雪的途中遭遇车祸,父子俩均当场身亡,经公安机关尸检后亦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赵云留有遗产8万元,赵涛夫妻生前共有财产折合人民币6万元。父子俩均未立遗嘱,因此关于遗产分配问题,刘资与赵波发生争执。赵雪赶来奔丧,得知遗产问题,亦要求继承其兄部分遗产。

  问题:

  1如何确定赵云、赵涛死亡时间的先后?为什么?

  2哪些人有权继承?分别继承谁的遗产?

  3依照法律规定,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多少遗产?

  4假设尸检后能够确定赵涛先于赵云死亡,则如何继承?

   案例四十八: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案例四十九: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案例五十: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案例五十一: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达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 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案例五十二: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 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案例五十三: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 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 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教育-网原创/ 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

   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

    案例五十四:甲因准备结婚,向 Soho 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 100M2, 每 M2一万元。”甲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Soho 公司随即交付了房屋并给甲办理了过户登记。因怀疑房屋面积不足,甲请法定机构鉴定后得知,Soho 公司交付房屋的建筑面积实际为 90M2。因对面积短少的问题未作约 定,甲与 Soho 公司发生争议。 与 Soho 公司处理完争议后,甲委托 Baidu 公司装修房屋,双方约定按照 A 款式装修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Baidu 公司开始装修后不久,甲单方面要求 Baidu 公司改采 B 款式装修,Baidu 公司表示反对。 甲在 Ikea 家具店订购了一套家具,约定甲于 2012 年 6 月 6 日提货。因甲未于 2012 年 6 月 6 日前往 Ikea 提货,Ikea 亦未从仓库提货。6 月 6 日夜晚,因雷击失火,Ikea 仓库中库存全部家具毁于一旦(其中包括与甲 订购的相同家具 100 套) 。 甲与乙结婚后不久,乙在“和谐医院”剖腹产下一子丙。 “和谐医院”执行母婴分离制度,人贩子丁乘值班 护士打瞌睡之机在医院的育婴室盗走丙,卖给不知下落的买家。后丁被警方抓获。 乙尚未出院即出现下肢瘫痪症状。经转院诊断查明,乙下肢瘫痪的原因系“和谐医院”在给乙实施剖腹产 手术中使用的麻醉药品( “和谐医院”从厂家(修正制药厂)直接进货)具有缺陷。 为了医治乙瘫痪的病症,甲向朋友张三借款 30 万元(全部用于治疗乙的疾病)。不料医院治愈了乙的病症 之时,亦为甲、乙感情破裂之时。甲、乙因此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 “甲向张三所借 30 万元全 部由甲偿还,甲婚前购买的房屋仍归甲所有。” 离婚后,甲即将房屋出租给戊,租期 3 年。戊经过甲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 20 万元)。租期 届满后,甲拒绝继续出租给戊,戊则请求甲补偿部分装修费用。甲拒绝。
问题:

    1.若甲无意退房。对于短少的 10M2,甲有权向 Soho 公司提出何种请求?

2.甲是否有权单方面要求 Baidu 公司按照 B 款式装修?Baidu 公司有何权利? 

3.甲与 Ikea 间家具买卖合同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丙在医院育婴室被盗卖的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5.对于乙因麻醉药品缺陷遭受的损害应如何承担?其归责原则如何?

   6. 对甲向张三所借 30 万元,张三是否有权请求乙偿还? 
   7.甲、戊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戊是否有权请求甲补偿部分装修费用?为什么? 

    案例五十五: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案例五十六:第三人陈××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陈××3分国有土地。2003年春,陈××出资3500元委托其弟陈某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王某、张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屋。陈某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王某、张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3间房屋以17000元价格卖给王、张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某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2004年春节,陈××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陈某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陈某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陈××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被告陈某与原告王、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王、张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王、张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5.陈某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6.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法律教育网

  7.设陈××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陈某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三)行政案例

案例五十七北京希优照明公司通过在招标网注册参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项目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机电产品招标在招标网上进行招标项目建档,招标公告公布、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程序。北京希优照明公司认为在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但被评定为技术废标,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质疑,要求重新评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在招标网上对北京希优照明公司质疑进行答复,维持评标结果,并在网上进行公告。北京希优照明公司认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在网上作出质疑答复,程序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在网上作出质疑答复,程序是否违法?

    案例五十八:死者陈某系原告华美公司职工,从事销售业务。2014年5月5日原告指派其到江苏淮安市洽谈业务,当晚21时许陈某驾车至江苏省淮安市,受业务洽谈方姚某等三人邀请于当地饭店用餐。2014年5月6日1时许,姚某等三人将醉酒状态的陈某送至酒店休息,直至5月6日12时许,陈某被发现身体僵硬,经120至现场检查确认已死亡,淮安市急救中心诊断为猝死,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闸北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脏骤停。

2014年5月,原告向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问:陈某的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十九洛阳市陈某在2002年8月应洛阳市人民政府组建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安排,将房屋及附属物交给指挥部后被全部拆除。房屋拆除后,双方对房屋拆迁是否违法及被拆除的房屋是否属于营业房发生争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行政判决书确认拆迁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同时确认陈某的房屋属营业房。陈某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按照被拆除时营业房的面积进行产权调换。2005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按照洛阳市《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2005年房屋价格与2002房屋拆除价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问题:1.因房屋被违法拆除发生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方式是只能适用《国家赔偿法》,还是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赔偿的金额计算标准是按2002年被拆除的价格计算,还是按照2005年法院判决时的市场金额计算?

案例六十:2002年1月15日,原告傅某父亲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签订《丹溪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了安置面积。傅某父亲于2005年3月28日去世。后经诉讼,傅某父亲未安置的158.52平方米土地由原告分得79.26平方米,后经义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确定,对原告按54平方米建房用地进行安置。原告据此申请报批54平方米建房用地。2012年9月10日,经被告审核并报批,原告获批54平方米的建房用地,但该安置用地未落实定点放样。2013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书面申请,要求为其获批的54平方米建房用地定点放样,被告未予答复,也未履行定点放样手续。2013年10月10日,原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原告的请求是否合适?

案例六十一:原告何某系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何家埠村村民,因村里道路建设与何家埠村委发生土地纠纷,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10月9日18时许,何某认为村道建设施工侵占了其承包地,持洋镐对挖掘机驾驶员葛某进行威胁并将挖掘机车窗玻璃砸碎,胁迫葛某将已建成的部分道路挖损。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所属转塘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出警,并当即进行调查取证。次日,西湖公安分局根据调查情况,经依法告知并听取意见后,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且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何某行政拘留拾日的处罚,收缴“洋镐”一把。何某不服,经申请复议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

    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问题?

案例六十二何某就读华中科技大学,毕业时,何某因英语四级没有及格,没有被授予学士学位。华中科技大学规定颁发学士学位,必须通过英语四级考试通过,故因此没有授予何某学士学位。何某不服,申请华中科技大学自己颁发学士学位不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学校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问:学校因颁发学位问题是否适格行政被告。

案例六十三:黄某等人购买和租赁东阳世贸城2层部分摊位,而某公司在黄某等人购买和租赁之前将公司注册的住所涵盖了黄某等人购买和租赁的摊位,黄某等人以工商登记行为具有持续性,因此提出工商部门撤销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并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黄某等人与核准登记的公司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驳回申请,黄某等人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问:黄某等人与某公司在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行为是否具有行政法律利害关系。

案例六十四:昆明某公司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下,在街道办事处划定土地投资建设6层综合楼。昆明市规划局在接到政府热线情况反映,以该建设工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为由,没有告知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街道办事处自行拆除违法所建的综合楼工程。

问: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案例六十五:陆某在2015年向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长平西路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批文,陆某不服答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陆某及其父亲、伯母张某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南通市各政府部门提起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后,分别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南通市人民政府等复议机关提起至少39次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又分别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没有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不完整、发文字号形式错误等属形式违法;未注明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至少36次。法院认为对个别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严格审查。本案原告陆某提起相关诉讼因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在现行法律规范尚未对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滥用诉权行为进行明确规制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结合立法精神,决定对原告陆某起诉不作实体审理。对于原告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原告须举证说明其申请和诉讼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问题:法院认定陆某属于滥用诉权是否恰当,及要求陆某今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须举证说明其申请和诉讼是为了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是否恰当?

案例六十六:王某在车间从事打扫卫生工作,某日车间主任通知王某第二天调到车间工作台学习工作,王某在中途休息时,想提前熟悉情况,就到工作台旁观看他人操作。由于设备故障,有爆炸的可能,工人均从工作现场窗户跳出,王某在跳落地面时双足摔伤,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受伤事故因串岗而不属于工伤。

    问:王某串岗时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六十七:玉环锦盛百货有限公司通过挂牌竞买的方式取得玉环县城关广陵路与泰安路转角地块使用权。玉环县发展与发展局批复同意原告在该地块建设锦盛商厦项目。2005年11月30日,原告取得锦盛商厦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4月1 日,玉环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修改锦盛商厦规划及建筑方案,修改后该商厦“……建筑层次:地下室(车库)为2层,……”。2010年2月6日,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锦盛商厦项目进行重新核准批复,载明该项目“……地下2层为公共停车场……”。2010年5月18日,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玉环锦盛商厦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载明“……地下一层作为临时超市使用2至3年,在住户、商业等停车需求增加或临时超市使用到期后,恢复停车功能。”2010年6月7 日,原告向玉环县建设规划局作出书面承诺“地下一层作为临时超市使用2-3年,在住户、商业等停车需求增加或临时超市使用到期后,回复停车功能”。其后,原告在锦盛商厦地下室一层开设超市并一直经营。

2013年9月30 日,被告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原告在锦盛商厦地下室进行改变建筑物原审批的房屋用途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47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61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在2013年12月31日前清理物品,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建筑物原审批的房屋用途。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城管行政处罚证据是否充分,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案例六十八:朱某、潘某系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村民,承包有该村土地。2013年,原告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温州大自然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城北示范小区(A2003)104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以土地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不属于该局记录、保存的信息为由作出答复。

     2013年10月19日,原告朱某、潘某以同样的申请事项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平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称:“1.你(单位)提出申请信息内容由国土部门负责制作,县政府审核后发放给土地使用权人,县政府及国土部门没有留存,但其审批手续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国土部门负责保存。2. 你(单位)如需申请该地块由国土部门留存的其他相关信息,请依法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原告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

    问:县政府答复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六十九:2007年4月13日、28日,湖南省株洲县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乙方)与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长沙东——衡阳500KV送电线路工程B标段第一、二项目部(甲方)分别签订《长沙东-衡阳500KV送电线路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及补偿包干协议书》和《拆迁补偿费用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所承建线路工程株洲县境内需拆迁房屋委托乙方拆迁,拆迁费用总包干。2007年5月29日,株洲县政府制发株县政办发[2007]9号文件《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衡500KV送电线路工程株洲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办法适用长衡500KV送电线路工程株洲县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易泽广是长衡500KV线路工程房屋拆迁户。株洲县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与易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按[2007]9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向易支付拆迁补偿款项。株洲县政府于2008年12月12日将[2007]9号文件公告失效。易泽广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株洲县政府按照[2007]9号文件标准支付地上房屋(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由被告补足未依法足额支付的补偿费。被告株洲县政府辩称,(2007)9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且合情合理合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本案中株洲县人民政府所作的《长衡500KV送电线路工程株洲县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案例七十:2009年12月,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南厂居民委员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鲁信公司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鲁信面粉厂参加复议未果后,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批复。鲁信面粉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问题:鲁信面粉厂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四)非诉讼业务材料

案例七十一当事人传过来几份合同,你的指导律师认为合同不少条款存在问题,要求你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该段内容进行全面修改。

合同原文:

1、甲方应赔偿乙方由于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使其遭受或承担的或与此有关的全部损失、责任、开支、索赔、诉讼、损害、费用或要求。

2、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在公司和张女士之间创设了雇佣关系、代理关系、合伙或合资关系和其他类似关系。

3、根据我公司与贵方于x年x月x日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的规定,贵公司已于x年x月x日向我方付清了人民币x万元,其中本金x万元,表内息x万元,表外息x万元,本息合计x万元。现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同意豁免贵方剩余债务并向贵方出具相关证明。

案例七十二当事人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为开拓市场和争取业务,拟吸收拥有丰富当事人资源的B公司入股,但B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对价有二:一是A公司业务增长承诺,即B公司将给A公司一年新增业务量不低于500万元;二是用红利支付股权转让款,即以A公司分配的红利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要求先将A公司股权过户登记在B公司名下。

A公司现有两位股东P公司和K公司考虑后表示同意,但担心先过户股权而B公司不能实现其业务量增长承诺,将无法获得股权转让款,还会导致转让给B公司的股权流失或被B公司的债权人夺去。故向律师咨询有什么方法可以有效防止或控制风险?请你为P公司和K公司设计一个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

     案例七十三某当事人向你介绍如下情况,请你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判断:

1、我公司名为ABC,是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外方股东各一名,中方股份35%,外方股份65%,JF公司的法人代表、中方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及ABC公司的董事长为同一人;

2、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由公司出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公司于是委托外方股东K公司进口设备,打算将设备一部分留公司自用,一部分出租给JF公司。JF公司具备相应的设备使用资质;

3、在办理过程中,由于银行贷款金额不足,公司又决定由外方股东K公司在承诺的投资总额内,提前投入一部分作为股东借款给ABC公司,公司承诺在将来的分红中优先归还,中方股东E公司承诺对公司的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4、ABC公司当事人JF公司为早日能够租用公司进口的设备,提出可以预交部分设备租金,但要签订合同,K公司与E公司均表示同意;

5、银行提出要求ABC公司将设备设定抵押,作为贷款担保,同时还要求ABC公司的中方和外方股东均单独签署担保书。

请列出材料中所有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简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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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试题库(2016年3月版)


  • 责任编辑:刘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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