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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对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的启示与实务思考
切萨雷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的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中,以 其启蒙思想家的锐利笔触,对封建时代残酷、恣意的刑罚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并 系统地阐述了刑罚应当宽和、人道且必须与犯罪严重性相匹配的核心思想。阅读 此章,再结合自身在法律实务工作中的观察与体悟,我对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 应原则 ”的理解得以进一步深化和丰满。它并非一个冰冷、机械的数学公式,而 是一项充满理性、人道关怀并极具实践智慧的根本准则。
一、 贝卡利亚的思想核心:刑罚的限度性与目的性
贝卡利亚在此章中的论述,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1. 反对严刑峻法:他明确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因此,任何超出必要限度的刑罚都是暴 政的体现。刑罚的强度只要足以阻却犯罪行为的发生即可,不必要的残酷只会带 来相反效果,使人心变得麻木,甚至可能激发对罪犯的同情,削弱法律本身的威 慑力。
2. 主张比例原则:他倡导“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 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成正比。这种“对称性 ”是公正最直观的体现,它使 得“犯罪对公共福利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 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3. 强调人道主义:贝卡利亚坚决反对酷刑和死刑,认为国家没有权力以酷 虐的方式处置公民的生命与身体。刑罚的宽和本身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这些观点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刑罚不是复仇的工具,而是保护社会利益的理 性手段,其强度和方式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并与罪行本身保持精确的平衡。
二、 实务中的罪责刑相适应:一场多维度的“精确校准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 五条)。它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实务中,贯彻这一原则远非简单地“看案卷、对法条 ”,而是一场需要综合考 量多种因素的“精确校准 ”。
1. 与“罪行 ”相适应:客观危害的衡量
这是最基础的层面。我们需要精确评估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包括犯罪数 额、伤害后果、社会影响的范围和恶劣程度等。例如,在办理盗窃案件时,盗窃 数额是基础量刑指标;在办理故意伤害案时,伤情鉴定等级(轻伤、重伤)是核 心依据。但这仅是第一步,是校准的“起点 ”。
2. 与“罪责 ”相适应:主观恶性的审视
这是贝卡利亚思想中“人道主义 ”的延伸,也是现代刑法理论的精髓。刑罚 必须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匹配。在实务中,这要求我们深入考察:
· 犯罪动机:是为生活所迫的初犯,还是贪图享乐的惯犯?是激愤犯罪,还 是蓄谋已久?
· 犯罪手段:是通常的犯罪方法,还是特别残忍、狡猾的手段?
· 悔罪表现:是否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尽力弥补损失?这些事后行为
能有效反映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
· 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是偶犯还是累犯?平时表现良好还是劣迹斑斑?
我曾参与处理过一个案例:两名被告人共同盗窃了价值相同的财物。A 被告 人系初犯,因家庭突发变故急需用钱而临时起意,归案后悔恨不已,积极退赔并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B 被告人则系累犯,好逸恶劳,为挥霍而犯罪,且毫无悔意。 虽然客观罪行相同,但二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天差地别。最终,对 A 依法 适用了缓刑,而对 B 则从重判处实刑。这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责任 ”层面 的生动体现,避免了机械执法,实现了个案正义。
3. 与“社会情势 ”相适应: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社会效用。在实务中,法官还需在法定框架内,考虑刑 罚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对于某些涉及民生、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涉众型经 济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在量刑时除了考虑个案情节,也会适度考量 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整体危害,以及判决对社会公众的引导和警示作用。 但这必须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进行,绝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 ”而法外加重处罚, 否则就背离了贝卡利亚所反对的“严刑峻法 ”窠臼。
三、 原则是“框架 ”而非“枷锁 ”
贝卡利亚的伟大在于,他为我们划定了一个反对残酷、追求比例的“框架 ”, 而非设置一个僵化的“枷锁 ”。我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深的理解在于:它既是 约束司法恣意的“紧箍咒 ”,也是赋予司法者实现个案公正的“ 自由空间 ”。
它的“相适应 ”,不是数学上的绝对相等,而是一个在法定范围内,融合了 法律规范、事实证据、社会情理和司法经验的动态平衡和价值判断。优秀的法律 工作者,不是在寻找一个唯一的“标准答案 ”,而是在贝卡利亚所倡导的“宽和 ” 与“ 比例 ”的精神指引下,在事实与法律之间,进行一场严谨而充满智慧的“对 话 ”与“权衡 ”,最终让判决结果既经得起法律的推敲,也符合普通人内心的公 正观。
结论:
重温贝卡利亚的《刑罚的宽和》,让我更加坚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生命 力在于其辩证性。它要求我们同时做到“重其重者 ”和“轻其轻者 ”:对严重危 害社会、主观恶性深的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对情节轻微、主观 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则给予宽缓的处理,彰显司法温度。这正与贝 卡利亚反对过剩刑罚、主张刑罚人道化的核心思想一脉相承。在实务中,深刻理 解并精准运用这一原则,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追求公平正义、推动司法文明进步 的具体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