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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刑法与民法的对撞系列之一:重婚与同居
作者:蚂蚁刑辩   日期:2016-04-18    阅读:3,370次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国家的细胞。没有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国将不国、家将不家。试想,当一个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婚姻”状态下,是左右逢源?还是左支右拙?必将出现婚姻关系不牢,家庭关系不稳,人际关系不睦现象,引发“杀夫弑妻、抛家别子、弃老虐幼”等刑事案件和社会问题。将重婚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目的是维护家庭稳定,制裁违法行为,给受害人心灵慰藉,以此实现社会稳定。

【问题】

当男女双方各有或一方具有婚姻关系仍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还是民法(婚姻法)意义上的非法同居?

【蚂蚁观点】

现实中,领取两个结婚证存在两个“形式要件”具备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少而又少,绝大多数是一个婚姻一个同居。所谓重婚严格意义上是两个婚姻,如果不存在两个婚姻也就不存在重婚。而婚姻的构成及成立要件由民法(婚姻法)调整。

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法律普及滞后问题,国家承认允许存在事实婚姻。对此,刑法上的重婚与民法(婚姻法)上的事实婚姻在认定上是一致和吻合的。但从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的,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民法(婚姻法)作了修改,而刑法至今二十多年来一直沿用以往的规定。我们不否认刑法的打击矫正作用。但在打击的同时,却面临尴尬的景境。同样的行为,民法(婚姻法)上不认为婚姻关系;刑法上认为构成重婚。如果说这不矛盾,因为两法调整的关系不同,但在两法比较上也难圆其说,最大的冲突是,刑法上的肯定,民法(婚姻法)上的否定。同时,即使在适用刑法上,同样的行为,由于一些客观因素不同,也会发生罪与非罪问题:

一、认知程度。重婚罪定罪标准之一,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前,整个社会可以说相互称谓混乱,“老公、老婆”称呼满地,难免会产生《潜伏》中的台词“这儿有两根金条,你能分清哪根是干净的,哪根是龌龊的”现状。

二、宽容程度。重婚罪是自诉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受害人的态度。现实中,受害人是弱势的,情感及生活依赖性很强,一方面不能容忍,一方面不能离开,矛盾心理往往导致摇摆不定。

三、生熟程度。若居住的周围是老熟人,邻居知根知底,同居人身份一目了然;若居住的周围是生人,男女同居出双入对,势必给人夫妻感觉。环境决定了社会评价的走向。

重婚与同居,刑法与民法(婚姻法),肯定与否定;冲撞的结果,导致边界模糊,执法混乱,公平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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