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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纪处〔2019〕14号
日期:2019-05-20    阅读:6,563次

投诉人:尚

被投诉团体会员:江苏墨翰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号:23201201610366941

一、投诉事由:

2018年9月14日投诉人尚某(以下称投诉人)之子尚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投诉人黄宇非墨翰所工作人员)介绍,委托江苏墨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墨翰所)代理指派戴国容、王成律师代理合同签署后,墨翰所并未将合同交一份给投诉人作为其子的辩护人,收费3元,代理期限至一审终结。收取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未存入墨翰所账户,而是存入墨翰所财务人员周的个人账户,墨翰所未开具发票(仅出具墨翰所收据)给投诉人。委托合同签订后,辩护律师前往南京市秦淮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向主管部门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目前犯罪嫌疑人已取保候审,案件办理未终结。投诉人投诉墨翰所存在违规收费及非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等违规行为。

二、调查情况与违规事实:

经查,非墨翰所工作人员黄宇参与了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的签署、与委托人案件沟通工作,存在向当事人虚假承诺并个人收取委托人10万元的情况。墨翰所负责人潘志明表示:墨翰所业务管理员匡辉负责律所管理工作,且与黄宇联系并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潘志明陈述他对黄宇以墨翰所名义对外发放名片并收取与本案有关联的10万元费用不知情。目前投诉人反馈已将10万元退还给投诉人。

三、处罚依据条款及决定:

(一) 关于违规收费的投诉。

    被调查团体会员墨翰所未向委托人开具发票也未将收费存入墨翰所账户,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存在违规行为。

(二) 关于非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的投诉。

    投诉人提交的黄宇的名片反映,其名称和联系方式均是墨翰所信息,虽墨翰所主任潘志明陈述对此不知情,但黄宇本人带投诉人到墨翰所办公区域洽谈委托事宜并参与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后续就该案和投诉人进行沟通交流,其所掌握的案件信息已远远超出介绍人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其对案件的参与程度也已超过了介绍人对案件的参与程度。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团体会员存在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情况。

(三) 关于墨翰所交由非律师、非登记负责人实际管理的情况。

经调查员调查,墨翰所主任潘志明自认墨翰所并非由他本人管理,而是由非墨翰所执业许可证登记的、非律师身份人员匡辉负责管理和经营。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违规行为。

综上,被调查团体会员存在违规收费、不按规定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违规事实。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团体会员存在违规行为,对被调查团体会员墨翰所处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章第七十八条,对本会的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协会进行申请复查。

本会将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六十条相关规定执行该处分决定。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19年4月10日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 1、 江苏墨翰律师事务所《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 责任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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