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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日期:2024-01-17    阅读:1,508次


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监事会工作执行力,提高意见和建议提出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行业党委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二)督促、落实监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研究决定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事项,处置突发性事项;

(四)决定监事会年度重大监督事项;

(五)决定监事会交流、调研等活动课题;

(六)决定监事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七)决定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决定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

(八)决定监事会经费的使用;

(九)审议各监督工作委员会对监督对象的初评意见,并提请监事会决定;

(十)决定受理被监督对象的复核申请;

(十一)拟定各区工作机构的监事长、监事建议名单,提请监事会决定

(十二)听取监事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听取各区工作机构的监事长、监事的工作汇报;

(十三)研究制定监事会内部规章制度并提请监事会会议审议同意;

(十四)其他应当由监事长办公会决定或提请监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三条 监事长办公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对接监事会工作的副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监事长决定或由副监事长提出,监事长确定。监事长办公会由监事长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主持。

监事长办公会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行业党委领导、相关会长、副会长、律协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四条 监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监事长办公会应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形成书面意见并于监事长办公会会议召开3天前送达监事长、副监事长

第五条 监事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所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长同意才能通过。监事长、副监事长因故请假的,可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在会议上应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长、副监事长,事先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对监事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和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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