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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律师送法进园区,为企业做“法律体检”
日期:2012-09-27    阅读:1,480次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积极贯彻落实区司法局法律服务“双进双联”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开展“进园区联千企”法律服务活动。
    今年以来,致祥所积极主动地与法律顾问单位联系,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及时、有效地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解决法律问题,并为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律体检”。律师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帮助管理者分析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经营中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律师深入企业职工中,接受他们的咨询,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在某企业接受法律、政策咨询时,律师发现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把部分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岗位或者实际上是劳动关系的岗位如门卫、食堂等用《承包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以规避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发现此问题,律师第一时间跟该企业的管理层接触,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阐明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方式规避部分风险,无可厚非,企业本来就是以盈利为目的,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很多时候,行为人往往不知道自己的做法是违法的。
    早在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指出: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进入企业时,服从企业管理、接受企业考勤,企业按时发放工资,这些已经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纸《承包协议》无法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以此法来缩减企业成本,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经过律师的讲解,阐明利弊,企业意识到了此行为可能带来的违法成本,及时做出了整改,至此,潜在的劳资纠纷被扼杀在萌芽状态,有效地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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