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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咨询
日期:2017-05-10     阅读:2,709次
留言内容:
甲向A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商铺一座,约定五年后的第一个月内,甲拥有要求A公司按照原价的150%回购的权利,注明回购合同签订次日甲应将商铺无条件移交给A公司。同时,甲和A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B公司(独立法人)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为10年。当五年期限届满时,甲提出回购要求。A公司以委托经营合同尚未终结,商铺无法移交为由拒绝回购要求。请问您一下,A公司的理由成立吗?如果甲决定起诉的话,是否适用财产案件,按照标的金额收费?
回复内容:
江苏行知律师事务所,戴国容律师:第一个问题,甲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理由: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李娟 2017-05-10
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田明叶律师:A公司与B公司由于是一家公司实际控制,B公司可能提出甲提前收回商铺构成违约。
李娟 2017-05-10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张璋律师:A公司并非委托经营合同的当事人,B公司也非回购协议的当事人,回购协议中也并未将委托经营合同履行完毕与否作为回购条件,因此A公司不能以该合同未履行完毕为由拒绝甲的回购要求。如果甲决定起诉的话,个人认为应按照原价150%的价格作为诉讼费的计算依据。另外,该回购协议有名为回购实为借贷的嫌疑,故法院可能会将该案的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李娟 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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