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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期 违规会见专期)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违纪行为警示录(三)
作者:何锐   日期:2016-09-18    阅读:17,519次

2016年度,我会多次收到本(他)市看守所、市(区)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反映关于我会部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会见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存在违规现象的《司法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引起了我会的高度重视,律师也因会见违规受到行业处分。现将部分违规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规传递物品信件

2016年3月,江苏J律师事务所CSX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时,私自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向王某同监室人员张某传递家属照片及信件物品。2016年4月,市看守所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经本会奖励与惩戒工作委员会调查,确认CSX律师违规行为属实。

根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项:“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CSX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案例二、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反规定传递香烟等违禁品

2016年3月,江苏F律师事务所SX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期间违反规定将香烟连同打火机交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抽吸,造成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监室内违反规定抽烟的不良后果。

经过上述调查,本会认为,根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公监管【2011】383号《看守所告知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在押人员不准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SX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苏司通【2014】112号《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函、钱物以及其他监管羁押机关所禁止的物品”的规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SX律师“训诫”的行业处分。

    案例三、律师违规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016年3月,江苏H律师事务所PHB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房某时,违规放任房某之子稽某在走廊隔窗与房某对话,后被看守所发现制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执建【2016】1号《检察建议书》投诉了PHB律师的违规行为。

本会认为,PHB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项“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的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本会决定:给予PHB律师“训诫”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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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奖励与惩戒工作委员会
    责任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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