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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史无前列的全球性金融风暴,使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也受到了较大影响和冲击,房地产商纷纷陷入了业主要求降价和退房的纠纷旋涡中,在前期的“双千百日”活动走访中,鼎原律师事务所发现某顾问单位开发的江北某楼盘自08年以来已遇到数十余起业主要求退房、退款的讼端,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能否正确处理上述讼端及相关问题,不仅关系到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的经济发展,事关稳定的大局。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本所律师先后承办了一起退房诉讼、十三起购房者要求退还购房款利息的集团诉讼,通过证据展示、周密论证、激烈辩论,打赢了这场官司,为企业保驾护航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宋某等13名原告于08年11月底,分别向浦口区人民法院状告某开发公司,请求退还购房预付款之利息。诉称:他们购买了13套住宅商品房,开发公司按约在一年后才陆续交付了合同标的物,依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主张其支付房款后至交房期间所预付房款产生的利息收益(每户约一万元左右)。
承办律师指出: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二、原告所引用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既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其不足以影响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效力,原告以其为由主张预付款的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三、原告称《商品房预售合同》显失公平并无事实依据,且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房屋预付款的利息无合同依据,遂于09年4月7日驳回了1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08年11月份,原告张某、徐某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房交付时,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房屋房型与合同附件中的房型图不符,原告据此认为被告违约,诉请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本所律师对案情进行深入调查后认为:这仍是一起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引发的退房纠纷,被告虽然将同一幢同一层住宅的303室房型图错贴在302室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上,这仅仅是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失误,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双方在合同中给定的房号、面积、价格一致,而303室的面积与302室面积相差8M2,并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被告并无违约行为,原告将被告工作人员工作上的失误作为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赔偿,实质上是以此为由将市场风险全部推向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代理意见被法庭全部采纳。09年4月22日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