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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八条解读
日期:2024-03-12    阅读:1,546次

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八条解读

供稿: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专业委员会

责任编辑:陆林林律师

法条原文

     第八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法条关联

本条原文内容亦未有变化,其主要是针对“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合法垄断行业的规定,通过文义可见一方面国家保护对该部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但另一方面也对该部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和调控,禁止该部分经营者利用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通过第八条内容的拆解可见该部分经营者天生具备“控制地位”,而该控制地位的来源基于“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特殊性。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简要表述就是关系民生和国家安全两个方面,而民生也能决定了国家安全所以从国际安全入手理解较为直接。根据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资委:国有经济应保持对七个行业的绝对控制力》可见国有经济应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的行业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而根据该行业领域可见其关乎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所以对于该类行业不得完全放开市场化也是国家安全所需,基于此形成垄断也是必要的。而对于“专营专卖”的目前仅有食盐以及烟草制品,当然还有部分特殊物品实施的限制买卖即特定时期内实行限制性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资源紧张的消费品诸如化肥、农药、种子、棉花以及易燃易爆品等,也符合民生的特性。

     既然上述的垄断基于其必要性,那么也需对经营者特出特定的义务要求,即“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此类经营者基于其合法支配地位往往亦可能采取相应的排除、限制的行为。对该部分的行为也需《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即保护你的合法垄断下的经营活动,但不保护合法垄断下的排除限制竞争经营活动。诸如在三大通信运营商的“携号转网”处罚案例中即较为典型的突出了,关于合法垄断的经营者利用其自身垄断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也通过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而降低了自身竞争能力提升和技术提升的空间。但因该条系原则性规定所以往往作为分析调查依据而不作为最终的处罚依据,故而无太多进一步讨论的空间,仅引用湖北省交通局发布的对三家运营商的处罚案例对该条作进一步理解。

典型案例

湖北省通管局发布了三则处罚信息公示,三则处理的信息都是源自携号转网服务,处罚对象分别是三个运营商的分公司,该案例即属于典型的利用其政策垄断地位在提供的服务过程中限制了消费者的正常携号转网权利,而

     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2-07-04 17:58

     处罚决定书文号:鄂通管罚字〔2022〕第2号

     被处罚企业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4131713X

     企业法定代表人:罗少易

     处罚事由: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违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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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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