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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田星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0-11    阅读:290次
第四期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训班第五次课后作业要求:阅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可以结合自身实务经验,谈谈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

刑罚的宽和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

一、引言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残酷,而在于其必然性。过度的刑罚不仅无助于预防犯罪,反而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后果。这一思想为现代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所谓罪责刑相适应,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其应负责任相一致,避免刑罚的失衡

这一原则不仅是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循的重要标准。笔者曾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在该案中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了更为直观的理解和体会。

二、案情回顾

2024年2月,17岁的小黄、小王与15岁的小刘、小周,因家庭管教缺失、沉迷上网,萌生了通过“拉车门”盗窃财物来获取花销的念头。四人深夜结伴作案,多次盗窃车辆内的香烟、现金和手机,涉案财物价值达上万元。直至同年5月初,他们流窜多地作案共计9起,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小黄、小王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后,判处小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小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案情分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在罪的认定上,由于四人多次盗窃,涉案财物价值较大,社会危害性显著,理应受到法律惩处。若纵容此类行为,将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削弱公众的安全感。因此,从犯罪事实角度看,必须予以追责。

责的考量上,由于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有限案发时小刘、小周仅15岁。与成年犯罪人不同,他们尚处于心理和价值观塑造期,受环境影响极大。主观上,作案多出于贪玩和侥幸心理,而非出于深谋远虑的恶意。这种有限的责任能力,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在刑的适用上,法院最终判处六至八个月的短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保证了刑罚的必然性盗窃行为必然会受到惩罚,形成威慑。避免了刑罚的过度性没有因“多次盗窃”而适用过重刑罚,从而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兼顾了教育与挽救短期刑罚和罚金可以让他们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同时保留了改过自新的可能性。

罪责刑相适应的平衡体现上,从结果看,量刑既没有放纵犯罪,也没有施以苛刑,而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动机、手段及后果综合衡量,实现了“罪”与“责”的匹配、“责”与“刑”的匹配。这种平衡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核心所在。

四、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

通过本案,笔者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了以下几点体会。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而非报复。对未成年人而言,刑罚更应注重教育和改造。如果仅以报复为目的而施加重刑,不仅不利于他们悔改,反而可能加剧对抗心理,导致再犯

罪责刑相适应要求全面衡量案件中,如果仅考虑盗窃次数和涉案金额,或许可以适用更重刑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未成年身份及责任能力,应当减轻处罚这正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综合考量。

必然性比严酷性更具威慑力。处六至八个月的刑期,看似不长,却足以让他们意识到违法必受惩罚这种“轻而必然”的惩罚方式,比“重而不定”的刑罚更能形成稳定的预防效果。

实现人文关怀与社会保护并重。宽和并非纵容,在确保惩罚必然性的前提下,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对未成年人而言,社会有责任提供教育与改造的机会,使他们有可能重新融入社会,避免陷入犯罪恶性循环。

五、结语

正如贝卡利亚的宽和思想告诉我们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残酷,而在于其确定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要求刑罚既要回应犯罪的危害,又要尊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避免刑罚的失衡。在小黄、小王盗窃案中,法院的量刑正是这一原则的生动体现。短期有期徒刑加罚金的判罚,既保证了刑罚的确定性,又避免了苛刑化,为未成年人的改造保留了空间。这一处理方式不仅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展现了刑罚宽和的人文精神。因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是理论上的要求,更是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理与人情统一的重要途径。



作者:田星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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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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