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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百名刑辩班第四期作业(四)—衷秀珍提交
案例分析: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一、三阶层与四要件理论的定罪逻辑
(一)、三阶层:将犯罪成立的条件拆解为三个递进审查的阶层,形成“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逻辑链条。
(二)、四要件:将犯罪成立条件平行拆解为四个耦合要件,要求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同时齐备。
二、案件事实重构
被告人甲以虚假身份应聘司机,入职后利用送货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争议点:
(一)、甲利用虚假身份所实施的占有车辆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二)、甲入职后利用的外出送货机会是否构成利用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三阶层构罪分析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缺乏职务侵占罪的核心要素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的构成要件要求:
行为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真实有效的职务身份);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主观目的——非法占有故意。
(二)、违法性层面:法益侵害本质不同
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单位财物所有权+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实质侵害法益:仅单位财产权(无真实职务关系,故无廉洁性侵害)。
(三)、本案不符合的关键点:
1.“职务身份”的虚假性:
甲通过虚假身份骗取“司机职位”,其与单位之间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
学术依据(张明楷):职务侵占罪的“职务”需基于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因欺诈形成的“职务”自始无效(《刑法学》第六版)。“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职位,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
2.“利用职务便利”的本质缺失:
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指职权对财物的管理、支配力(如仓管员接触仓库货物)。本案中单位将车辆交予甲系因受骗处分财产(误信其身份),而非赋予管理权;甲占有车辆是利用送货机会(行为时机),而非职权赋予的支配力。
学术对照(周光权):“若财物取得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机会接触财物,应定盗窃或诈骗罪。”(《刑法各论》)
三阶层结论:甲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违法性本质——以欺骗手段破坏财产占有关系。
四、四要件构罪分析
(一)犯罪客体:无法覆盖职务廉洁性
职务侵占罪客体:单位财产权+职务廉洁性(双重客体);
本案客体:仅财产权(因虚假身份导致“职务”不存在,廉洁性无从侵害)
(二)客观方面:缺乏“利用职务便利”要件
“职务便利”的学术定义(高铭暄):“指行为人基于职务地位实际控制、管理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刑法学》第十版)
本案对照:单位交付车辆是因被骗,而非基于职务授权;甲将车开走系窃取性质(违反单位意志转移占有),而非滥用管理权。
(三)犯罪主体:不符合“单位人员”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实质要件:真实有效的职务身份(最高法指导案例第318号);本案缺陷:甲的“身份”系欺骗所得,不具备实质合法性。
(四)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职务取得前
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目的通常在取得职务后产生;
本案:甲在应聘时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的典型特征)。
四要件结论:因同时欠缺“真实职务身份”+“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实务争议的根源:两种理论对“职务”的认定分歧
(一)三阶层理论立场:“职权来源真实性”原则
核心逻辑:职务侵占罪的“职务”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无欺诈、胁迫等瑕疵);
本案适用:甲的“司机身份”因欺诈无效,其占有车辆本质是诈骗既遂后的赃物处置。
(二)四要件理论困境:“身份形式主义”倾向,可能将“送货机会”扩大解释为工作便利(因岗位获得接近财物机会),将“送货机会”等同于职务便利,将欺骗仅视为获取职务的手段,后续占有关联职务。
实务偏差:部分判决仅以签订合同/发放工牌即认定职务关系成立(参见(2019)浙刑终123号判决);
矫正路径:最高法指导案例第318号强调“真实劳动关系是职务侵占罪的前提”。
六、结论: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三阶层:欺诈导致职务关系自始无效+财物取得依赖欺骗而非职权;
四要件:可能扩大解释为工作便利(因岗位获得接近财物机会),将“送货机会”等同于职务便利。
衷秀珍,江苏衡鼎(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履历:刑事辩护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有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诈骗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专注疑难案件突破。
专注:提供刑事及一般民商事纠纷专业解决方案。
业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经济合同纠纷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