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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王飞翔,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6-20    阅读:73次

某省“骑行男孩遭碾压身亡案”,假设你是案件中司机的辩护人,请围绕该事件草拟一份辩护词。


姜永亮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法律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姜永亮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4年8月11日荣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5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姜永亮近亲属的委托,指派王飞翔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仔细阅卷且多次会见姜永亮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认为姜永亮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本案案情回顾及情景重构

    8月11日,阳光明媚,一名父亲带着年仅11岁的儿子球球参与了一场骑行团练活动。他们骑行在一条看似乡镇的快速路段上,队伍庞大,且时常占用机动车道骑行。骑行过程中,球球因体力不支多次要求父亲放慢速度,但父亲似乎并未理会,继续以较快的速度前行。当骑行至接近道路中线时,球球不慎摔倒,上半身滑入对向车道,胸部以上越过道路中间的实线,倒在对向车道上, 恰好此时一辆以52公里/小时速度行驶的小汽车迎面驶来,无法及时避让,姜永亮躲闪不及,碾压到了男孩,最终悲剧瞬间发生,男孩不幸去世。

二、从上述过程中可见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本案中姜永亮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本案发生的危害社会结果--即球球导向对向车辆被碾压后死亡,肯定不在姜永亮的意料之中。认定姜永亮行为与球球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十分勉强根据前文叙述,发生这样的危害后果,也不是姜永亮事先应当预见的属于意外事件,故其不应负任何刑事责任。

三、从法条竞合的视角剖析姜永亮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应是归因﹢归责,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要求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道路尚未开放使用,交警部门亦未作出事故责任的划分与认定,因此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为法条竞合、交叉竞合,且两罪竞合的因素包括因果关系。很显然,两罪的竞合因素包括主观方面之过失、主体之一般主体,而法益、客观方面的竞合因素须进一步识别。法益方面,交通肇事罪的法益包含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益,当出现死亡结果时,两罪的法益竞合。客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当出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死亡结果时,两罪的客观方面竞合,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死亡是竞合的因素。据此,生命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死亡(因果关系)是两罪的竞合因素。既然两罪在生命权、因果关系、过失、主体方面存在法条竞合,那么这些因素应当作同一理解。换言之,包括因果关系在内的竞合因素应在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获得同样涵义,那么根据语义解释、体系解释的要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与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应作同一解释。

在整体思考方向上,结果责任的分配、结果的归责应考虑行为人、被害人、他人等相关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基于竞合下同一解释的原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致”亦应参照交通肇事罪的归责规则、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对于死亡发生的作用程度同等、大于死者或他人对于死亡发生的作用程度时,方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而在实践中,若交通事故发生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交通管理部门可能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行为人对于交通事故具有同等、主要还是全部责任,则须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致”的归责标准可参照交通肇事罪归责标准,尽管交管部门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考虑到被害人球球在行车道中间骑行摔倒后导向对象车道,且姜永亮驾车速度并不快的情形下,不宜认定被告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事实上,本案中多重原因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在这场悲剧中,涉及多方责任,包括司机、骑行活动的组织者、骑行团成员、甚至连球球的父亲都难辞其咎。

骑行活动的组织者为活动的发起者和管理者,有责任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如果骑行队伍在骑行过程中未遵守交通规则,占用机动车道骑行,且未对参与者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醒,那么组织者存在重大过错。

骑行团的其他成员虽然并非直接责任人,但他们在骑行过程中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正是他们紧贴中线骑行、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对同行人员予以合理保护行为才致使球球骑到了中线位置继而导向对向车道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作为姜永亮的辩护人以及一名父亲,我对球球的离世同样难以释怀,也知道此时此刻球球的父亲也一定痛心疾首、悔不当初,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球球的监护人,父亲在这起事故中负有最大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26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球球的父亲明知在机动车道上骑行存在巨大危险,却依然带着未满12岁的儿子上路,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带孩子骑行,且未提供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这种明显的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从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等多方面来看,不应认定姜永亮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即便认定姜永亮构成犯罪,仍建议贵院对姜永亮作出不起诉决定,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这不仅是一个案子,更是别人的一生,关乎几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姜永亮是一名普通工人,也是家中顶梁柱,其妻子罹患白血病,家中老母亲残疾,且有两个年幼的孩子要抚养。姜永亮被捕后,整个家庭陷入困境。事情发生后,虽然姜永亮家庭困难,但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其家人积极筹措资金赔偿给死者家属,且获得谅解。若认定其构成犯罪并移送起诉,对其家庭无疑是一个沉重而致命的打击。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即便认定姜永亮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亦恳请贵院考虑到姜永亮具有自首情节、且所涉犯罪系过失犯罪,其一贯表现较好,无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且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对姜永亮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辩护人坚信姜永亮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即便构成犯罪也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望贵院能够依据严格的罪刑法定之原则,慎重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据实依法定案,愿逝者安息,愿生者警醒

此致

荣城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王飞翔 律师

                                     2025年5月28日


王飞翔律师,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滁州律协刑专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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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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