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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处理的相关启示
张蓉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一
从法律适用上看,康美药业案明确适用虚假陈述行为时有效的《证券法(2014年修正)》进行裁判,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根据《若干规定》和《证券法(2014年修正)》相关规定,该项指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而现行有效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该规定实际上扩大了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范围。
在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作出前,《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范围曾有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即便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在《证券法(2019年修订)》施行前,也应参照新法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虚假陈述行为人做扩张性解释,以体现我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康美药业案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发生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审判决在认定各被告的过错及赔偿责任时,明确应适用虚假陈述行时有效的《证券法(2014年修正)》,进一步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二
从诉讼程序上看,康美药业案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前提是案涉被告均已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为部分案件适用示范判例仍留有空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未能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对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登记公告,且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投服中心可以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一)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等;(二)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三)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四)投服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康美药业案中,案涉被告均已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具备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前提。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了超过5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从康美药业案的诉讼程序可以看出,虽然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未来大势所趋,但并非所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都应统一适用。如部分被告尚无《代表人诉讼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证据证明其存在证券侵权事实,此类案件不应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而应以示范判例审理为宜。此举不仅可以保护原告的基本诉讼权利,也可避免对尚未确认存在侵权行为的被告造成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和伤害。
三
从裁判结果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监管审判尺度日趋严厉,相关责任主体尤其是证券服务机构的赔付风险陡升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根据《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责任主体范围,判决康美药业及其有过错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会计师事务所与康美药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金额高达24亿余元,开创了此类案件证券服务机构赔付比例及金额的先河。
虽然康美药业案律师事务所并未被列为被告,但结合2021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五洋债案”的裁判思路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若干规定》的修订动态,未来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多地成为此类案件的被告,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加强证券市场服务的行为规范和风控控制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需要指出的是,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特别说明,“本案诉讼裁判的范围为各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的责任问题,至于各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不在本案裁决范围内,各方如承担实际赔付责任后可另行解决”。据此,即便康美药业通过破产重整足额清偿了对外债务,如需追究其他过错方责任,仍需另行通过起诉等方式确定各方责任及承担比例。此案余音何时能了,有待观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