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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刑法与民法的对撞系列之二:教育中的家暴与家教
作者:蚂蚁刑辩   日期:2016-04-18    阅读:3,219次

教育对人的知识化,对国家的现代化,对社会的文明化具有基础性和不可替代性。古今中外,文化的差异性、民族的传承性,导致了教育的手段、方法、路径各不相同,但目的是相通的,成人成才具有成就。

【问题】

施教人相同的教育手段,由于中外文化的对撞、古今认识的对撞、传统与文明的对撞、法律与事实的对撞,家暴与家教边缘难定,罪与非罪定性难料。

【案例】

大家还记得南京虐童案吧。昨日审判沸沸扬扬,当事人锒铛入狱,旁观者褒贬不一;今日出狱冷冷清清,生母、养母、养子狱门之前相拥嘘情,亲历者情何以堪?如此情景令人啼笑皆非。中华民族具有5000多年文明史,尊师重教的美德、尊卑有序的传承,在“子不教、父之过”的教诲下,出现了“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先生手中的戒尺、长辈手中的折扇、父母手中的棍棒,成为提醒、棒喝、惩罚学生、晚辈、子女的教育工具。几千年来,人们从未意识到教育中存在家暴,更没想到因为教育小孩,手轻手重涉及罪与非罪。























【蚂蚁观点】




家庭暴力,是舶来语,也是现代文明衍生品。当我们津津乐道《刮痧》电影中中美文化差异引发的笑谈时,其实对家暴的重视与惩罚在中国已经从一般的虐待犯罪中细化出来。但是,教育孩子中的各种行为,哪些是家教?哪些是家暴?哪些是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哪些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传下的做法?值得我们好好研究。同样的教育目的、同样的教育行为,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有的被认为是对孩子的教育,有的被认为是对孩子的侵害。在家暴认定上似乎不需要主观方面,而只要客观结果。犯罪四要件有一即可?刑罚三要点缺二也行?那么,即使这样,个体差异存在,同样的行为因为不同样的结果,势必导致处罚上的偏颇。一是个体部位上的差异。古代至今,先生戒尺打学生的手掌,手掌皮厚,无论多少下,留不下痕迹;现在家长心疼孩子,因为屁股肉多打屁股,却不知屁股肉细一掌五道痕,两巴掌伤痕累累;二是个体体质差异。一些血小板少的孩子,一点触碰即可青紫满身,有点孩子体质好,身上红肿一会儿就消;三是理解上的差异。整体文化相对落后而传统文化较浓的群落,对待孩子的教育仍然停留在不打不成才上;整体文化素质较好、现代文明程度较高的群落,对待孩子的教育上坚持说服、引导、提携式方法;四是体谅上的差异。虎毒不食子,哪个父母不希望子女成才,在家庭教育中经常出现“恨铁不成钢”的状态,一些教育行为举止出格的现状能否得到社会的包容十分重要,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罪与非罪的处罚。


正确把握教育中的家暴与家教,规范教育中的举止行为,多一点教育,少一点处罚,对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促进家庭和睦,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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