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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文学作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相关辩护律师也频频发声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提供公开建议,请检索并了解该案,分析是否构罪,并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角度谈一谈对此案的看法。
从海棠文学案看刑辩律师的伦理坚守与专业担当
一、案件背景与法律争议
(一)案件背景
"海棠文学城"作为付费阅读平台,其作者通过创作含露骨描写的网络文学作品获取稿酬,以文字耽美作品创作而知名,受众以年轻女性居多。
有公开资料称,海棠网隶属于中国台湾地区龙马文化出版社,服务器设置在境外,2019年7月前,微博上有名为“台湾龙马文化出版社”的账号,持续运营海棠网相关内容。
2024年至2025年,甘肃兰州、安徽绩溪警方以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跨省传唤多名海棠文学城作者。涉案作者多为年轻女性,部分为在校学生。与“绩溪海棠案”相比,2025年“兰州海棠案”中涉案作者在牟利数额上明显减少。
(二)法律争议
1. 构罪标准滞后性
早在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诞生时,就对涉淫秽物品犯罪有所规制。而传播淫秽物品,被视为诱发性犯罪的重要原因。按照2004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8种情形均会入罪,且要求物品数量、点击数、牟利金额等满足一定数额才算犯罪。
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司法解释自颁布至今已逾20年,其社会背景与当下相去甚远。
2. 淫秽物品和艺术作品的界限?
处理涉淫秽物品案件,需要分清淫秽物品和艺术作品界限。后者并不受刑法打击。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同时,刑法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与含有涉性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排除在“淫秽”概念之外。
由此,案涉作品的性质常常是诉讼中的争议点。当前鉴定由公安机关主导,缺乏文学、社会学专家参与。
3. 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如果色情小说和影片的阅读本质上属于个人行为,既未强迫他人,也无直接受害者,那么,“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到底在惩治什么?它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围绕淫秽物品的规制,也演变为一场多种法益之间的拉锯——在艺术自由、社会道德风尚与未成年人保护之间,究竟应如何权衡?
二、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一)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367条及司法解释,淫秽物品需同时满足"具体描绘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特征,且排除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本案中,耽美文学作品的露骨描写需结合整体叙事判断:若露骨描写服务于人物塑造或社会批判,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文学价值;若以挑动感官刺激为核心目的,则符合淫秽物品特征。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采用"整体考察原则",但存在将艺术表达简单等同于色情渲染的风险。
(二)牟利目的的认定
平台采用的"海棠币"充值分成模式构成直接牟利证据。根据司法解释,通过会员制传播且注册会员超200人即达立案标准。头部作者"云间"案显示,法院对通过作品传播获取的间接经济利益亦认定为牟利。但需注意区分创作激励与商业牟利的界限,对未参与平台分成的作者应审慎认定主观故意。
(三)量化标准的适用困境
依据2004年司法解释,构罪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点击量超1万次:但网络时代单篇小说点击量破万已成常态,且累加章节点击量,夸大传播范围;
违法所得超1万元:未扣除平台分成(约50%)及创作成本,且未区分“清水文”(非淫秽内容)与涉争议作品的收入。
点击量鉴定缺陷:境外服务器无法扣押时,警方仅凭网站前端截图认定点击量,未排除虚增数据(如平台刷量、自点击)。
三、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实践挑战
在此类舆情敏感案件中,律师需平衡辩护立场与职业伦理,做到专业、审慎发表意见,避免干预司法;抵制不当宣传,维护职业尊严;坚守当事人权益,推动法律完善;严守执业底线,防范利益冲突。
律师公开评论案件时,应确保言论“真实、准确、客观”,不对司法程序施加不当影响。不应煽动“性别对立”或“逐利执法”等情绪化叙事。对案件细节(如点击量鉴定、作者主观故意)应核实再引用,避免扩散未经证实的信息。抵制不当宣传,维护职业尊严。
简介:
郭爽,法律硕士(刑法学方向),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江苏省律协篮球队队员。曾获2023年江苏省刑事诉讼法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第七届“棠邑法学”三等奖。
执业期间承办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包括:受贿案成功争取缓刑判决、串通投标案在侦查阶段撤案、强奸罪有效辩护,案件定性从未遂改中止,最终获缓刑、非法经营案突破量刑建议改判缓刑、交通肇事案不起诉等。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