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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近期,黑疫苗案件持续发酵,李克强总理对此案亲自批示,最高检挂牌督办。目前该案所引发的后果还未显现,但有关医学专家却评价为“这是在杀人”,换言之该事件具备一定的隐性危险,引发的危害后果可能存在潜伏期。那么,如果在此案审结后,又发现了宣判前未发现的罪名或者未发现的原罪犯罪情节,应如何处理?
【蚂蚁观点】
这其实就是刑法中的“漏罪”问题,关于“漏罪”情况的处理,《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简言之,发现了新罪,就应执行新的刑罚,而刑期的计算按照“先并后减”原则。
关于“遗漏情节”的情况,同样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以贯彻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