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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998年4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虽然司法解释对于自首又翻供的行为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针对该情况是否还有辩护空间呢?
【蚂蚁解惑】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依然有辩护的空间,关键在于一审判决是否基于被告人的自首供述进行定罪。如果在被告人的自首供述之外,法院仍掌握可以给被告人定罪的充分证据,这种情况下不认定其自首是无可厚非的。如果定罪的主要依据是被告人的自首供述,或是因此而衍生的其他证据,那么我们认为无论被告人翻供与否,都应认定其自首情节,否则法院就不应采信其自首供述,更不应将已翻供的口供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同一法律行为和事实,采用双重认定标准的做法有违公平原则,也有违《解释》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