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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律师在沪会见当事人风险提示
作者:南京市律师协会   日期:2015-11-09    阅读:12,197次

近期,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我会)多次接到上海市各区检察院发来的关于我会会员在会见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罪犯、被告人、被监管人员(以下简称“在押人员”)时存在违规现象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引起我会高度重视,与上海市律师协会联系,根据上海律师协会《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风险提示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上海市看守所会见接待时间:8:30-11:0013:30-16:30上午11:30及下午17:00前,律师应当结束会见。

二、未经批准,严禁律师将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带入询问、会见室;严禁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会见室严禁吸烟。

会见时,请将以上涉及物品放入看守所在接待室内设置的物品存放柜中或看管所安排其他物品存放处。         

三、律师会见室不够时,如有空余询问室,看守所工作人员征询律师意见后,并在律师自愿签署《关于律师使用看守所提讯(审)室进行会见告知书》后,安排律师在提讯(审)室进行会见

四、律师进行会见,不得影响在押人员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节假日、夜间一般不得会见因特殊情况需要会见的,应由办案人员所属办案机关或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

五、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会见在押人员,应由执业律师带领。

请我会会员单位及会员依法履职和执业权利,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自觉遵守和接受相关单位会见监督管理,杜绝个别律师因不知相关规定而引起的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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