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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燕君: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设计费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09-19    阅读:2,148次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经催告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者请求法院拍卖的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故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包括勘察合同的承包人、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以及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置目的是为了保护建筑工人利益,故发包人将勘察、设计、施工单独发包时,仅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勘察人、设计人不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总承包是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因施工是工程总承包最主要的内容,故我们认为工程总承包人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之一。工程总承包中施工部分的建筑安装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务中并无争议,但设计费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实务中争议较大。下文将结合案例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一)工程总承包人对设计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支持的观点认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计费、建筑安装费均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当一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已有生效判决予以支持。

新疆高院(2019)新民初15号判决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就已完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首钢伊犁公司认为,工程价款中包含的设计费、设备款不属于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计费、建筑安装费、设备费均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对全部工程价款均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对首钢伊犁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二)工程总承包人对设计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不支持的观点认为,设计费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范畴,工程总承包人对设计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有相关生效判决支持此观点。

青岛中院(2022)鲁02民终7702号判决认为,关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梦客豪思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本金6179918.19元(7092734.36元-设计费912816.17元)享有优先权。梦客豪思公司对设计费912816.17元、利息846598.78元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我们认为,设计费未单列,无法与建筑安装费区分的,工程总承包人对包含设计费在内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设计费单列,支付时也区分设计费、建筑安装费的,工程总承包人对设计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设计费单列,但支付时未区分,无法区分欠付款中设计费、建筑安装费的具体金额,工程总承包人对包含设计费在内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若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区分设计费、建筑安装费的,虽可通过委托鉴定方式加以区分,但设计费在工程总承包中占比很小,区分设计费、建筑安装费将产生高额的鉴定费用、增加诉讼时间,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设计费、建筑安装费未单列的,不宜通过司法鉴定加以区分,支持工程总承包人对包含设计费在内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更经济合理,可以节约诉讼资源。

2、若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设计费、建筑安装费进行了区分,但支付时未加以区分,导致无法分别确定设计费、建筑安装费欠款金额的,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发包人若不能举证已付款中区分了设计费、建筑安装费分别进行支付,应当支持工程总承包人对包含设计费在内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若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设计费、建筑安装费分别单列并在过程付款中区分支付的,设计费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工程总承包中的设计费,原则上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在其与建筑安装费无法区分时才可以与建筑安装费一起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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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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