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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纪处【2018】9号《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日期:2018-12-06    阅读:4,516次

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宁律纪处〔20189

投诉人:钱宏云

被调查会员:靳玉忠  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201200610169143

一、投诉事由

投诉人钱宏云向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投诉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靳玉忠存在“违规收费、虚假承诺、不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等违规事由,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并严肃处理。

二、调查情况及存在违规事实

本会立案受理后,指派调查员对本案进行调查,调查员经与投诉双方谈话,查阅了南京市律师协会溧水工作站的前期调查卷宗,查明以下事实:

靳玉忠律师2013年、2014年期间共接受投诉人委托办理六起案件,该六起案件均登记在律所登记,并且有律所盖章的委托合同。该六起案件合同约定收费13.1万,根据靳玉忠律师出具的收条,实际收取律师费8.3万元,上述收取款项,除开具三千元发票外,其他收取费用均没有开具律师费发票。

2013年4月14日,靳玉忠律师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钱宏云现金陆万伍仟元整,其中含两个刑案代理费壹万元,余款用于办刑案四个工作人员的打点,靳玉忠确认收到此款并签字;靳玉忠律师于2013年4月19日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钱宏云伍万元,靳玉忠确认是钱宏云在其案件办结后给予的感谢费。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会认为靳玉忠律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违规收取、使用律师费;

2、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

3、以联络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处罚依据条款及决定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1、给予靳玉忠“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2、责令靳玉忠向投诉人返还违规收取的费用95000元。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章第七十八条,对本会的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协会申请复查。

本会将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六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该处分决定。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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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关于给予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靳玉忠律师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 责任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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