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学术论文
律创享┃杨冬: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
日期:2018-05-25    阅读:1,809次
南京律协   5月25日

利益冲突审查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必须考虑的因素,由于刑事诉讼是国家对个人(单位)的追诉活动,利益冲突情况并不显著,以往只是集中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在无被害人案件中则根本不会考虑这个问题。

其实在刑事案件中同样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对该问题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关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2017年8月修订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从以上规范的梳理可以看出,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从同案扩展到了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再从律师扩展到了同一律所。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三条规定非常重要,可以防止共同犯罪、关联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给律所、律师造成执业伦理困境。但是该条文过于原则,在具体操作时至少有以下三个疑问需要进一步细化。

1、该条文仅限于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也适用于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还是其近亲属?

3、以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为例,同时委托和先后委托两种情形下,如何具体操作?

从一些列规范发展的路径和其“立法”目的出发,我谈谈我对上述三个问题的认识。

1、未同案处理的共同犯罪,对合型犯罪,上下游犯罪等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存在地位、作用、责任等利益冲突,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同样也应当适用于这些情形。

2、委托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需要经其确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因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这里的委托人应解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3、假设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三人都希望委托同一律所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如果同时委托,需要分别征求三人意见,新阿姨人不同意的,律所即不能接受委托。如果是先后委托的,应当优先征求已经委托的嫌疑人的意见,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再征求拟委托的嫌疑人的意见,经同意后接受委托。这样的顺序才符合利益冲突的一般处理原则。

作者简介

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投稿邮箱:njslsxh@163.com

联系电话:025-68567890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黄晓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