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6情形入罪
作者:王殿学 胡晓英 高晓蕾 日期:2013-10-10 阅读:1,740次
南都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将从严从重处理。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虚假恐怖信息导致学校、商场等场所紧急疏散或者导致应急部门采取措施的,将按犯罪处理。
虚假恐怖信息案近年多发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
维护网络健康发展需要
孙军工说,刑法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需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没有对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也不尽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而出台司法解释,可以统一司法标准。
孙军工介绍,出台司法解释,还是维护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他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手段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给广大信息受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危害十分严重。《解释》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典型案例
“炸弹”逼降航班肇事人获刑四年
2012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熊毅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 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
深航公司接到通报后,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ZH 9706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紧急备降期间,导致空中9个航班紧急避让,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并启动了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余人到现场应急处置,深圳航空公司为运送滞留在机场的乘客,临时增加2个航班,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湖北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毅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熊毅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核心内容
致采取紧急疏散等最高法明确可入罪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司法解释从六个方面对入罪标准进行了列举规定:
1 虚假恐怖信息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 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 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致航班备降返航等五种情形从重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入罪后的量刑档次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分别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中的多次是指三次,并且是三次都单独达到立案标准的。
致3人以上轻伤等五种情形加重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档次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也规定五种情况,分别是: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故意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中伟对南都记者说,根据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刑期为15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是死刑。
法院释法
编造信息后及时防止传播 不算犯罪
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说,司法实践中,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军工还说,如果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孙军工说,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博微信捏造虚假信息 也应担责
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介绍,根据近几年的统计,到今年9月份为止,全国各地向航空公司或者是往机场打电话,散布或者传播恐怖信息的案件有80多起。他说,飞机一起飞,乘客所有的安全就交给了飞机,所以在飞机上或者是针对飞机机场散布恐怖信息是十分可怕的,人民群众一直要求予以严厉打击。“虚假恐怖信息造成航班迟延或者重新安检,我们认为就构成了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吕广伦还说,很多人出于无聊,在微博、微信上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根据司法解释,捏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不管是个人直接传播的,还是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之后没有起到应当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传播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说法
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明知标准应低于谣言
许多犯罪需要有主观故意的条件,两高前段时间发布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对传播谣言的入罪条件之一即明知是谣言还传播。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也规定“明知”才构成犯罪。
如何界定是否“明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昨日接受南都采访时指出,虚假恐怖信息的明知标准应该低于谣言。因为谣言有时还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普通人并不容易辨别,而虚假恐怖信息,用一般生活常识就能辨别。比如,有人说在某商场放了一颗炸弹,在飞机上放了一颗炸弹,很容易判断出来是恐怖信息,除告知公安机关外绝不应该再向外传播。
洪道德指出,还应区分恐怖信息与恐吓信息,如“你不如何如何我早晚会放个炸弹”就是恐吓信息,不是恐怖信息。
司法解释多处使用了“其他”,入罪标准有“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从重处罚有“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加重处罚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
如何理解这些其他,会不会导致现实中的滥用,洪道德说,生活中有方方面面,刑法不可能全面规定,所以使用了“其他”。但是使用“其他”条款时,必须与前面明确列举的常态下的情况属于同一种类、造成的损害程度一样。
四天六起航班“诈弹”事件
今年5月15日至18日四天里,全国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
来 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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