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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王雪源,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1-14    阅读:159次
第四期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训班第六次课后作业要求:
【案情】被告人Z某是某市工业局的局长,并兼任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在“五一”假日期间,其接受下属办公室一名科长宋某5万元人民币,后将宋某调任下属国有企业担任财务总监,后来在该企业改制过程中,宋某私自截留企业500万元的资产,并向Z某报告。Z某通过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500万元分给职工。此外,该企业在改制之前还有一块划拨土地,Z某决定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该企业享有30%收益,致使划拨的土地被商用开发,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问题】在本案中应当如何确定被告人Z某的罪名?请从犯罪构成角度详细论述。


一、关于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分析,成立受贿罪一般须构成以下四个要件:

1)受贿罪的客体要件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案中,Z某接受下属宋某的请托并收受5万元,从而为宋某谋取职务上的调整,已侵犯了国家机关等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职务上的廉洁性,故Z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2)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要包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方面。其中一个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是指利用行为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如利用的是职务上的提拔调整权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另一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也就是通说的“权钱交易”,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本案中,Z某利用身为工业局局长在职务提拔调整方面的职权,接受宋某给与的财物后,将宋某调任至下属国有企业担任财务总监,是典型的受贿行为,故Z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3)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Z某身为工业局局长兼任国有企业董事长,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4)受贿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本案中,Z某明知宋某给与其财物为了谋取职位上的变动,收受财物具有主观受贿的故意,也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Z某身为某市工业局局长,并兼任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收受下属宋某给与的5万元,后将宋某调任至下属国有企业担任财务总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达到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标准,应予处罚。

二、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分析,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一般须构成以下四个要件:

1)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即属于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包括各类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办公经费等本案中,Z某开会决定分发的企业500万元资金属于国有资产,故Z某的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要件。

2)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地私分给个人,即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分给单位所有职工。本案中,Z某通过召开班子会议决定的形式,将企业资产分给全体职工,且由于发生在国企改制过程中,Z某将应当纳入改制资产的500万元隐匿不报并私分,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

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要件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Z某具有对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要件。

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本案中,Z某知晓企业改制进行中,企业的所有资金应当上报纳入改制资产,却直接截留并私分,具有主观故意,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Z某通过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500万元分给职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予处罚。

三、关于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分析,成立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般须构成以下四个要件:

1)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Z某作为国有企业董事长将国家划拨给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违反规定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商用开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

2)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国有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等行为,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本案中,Z某将国家划拨给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违规用于经营,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符合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

3)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主体要件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本案中Z某身为国有企业董事长,具有国企董事长的职权,符合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主体要件。

4)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为:间接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即其并不希望国有企业产生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本案中,Z某并未考虑将划拨土地投入市场经营可能面临的风险,私自滥用职权进行开发,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行为与结果上存在间接故意,至少是过失,符合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

综上,Z某将划拨土地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商用开发,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符合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处罚。






作者:王雪源,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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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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