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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防安全特辑:“电动自行车充电失火”事件的民事责任探究
日期:2024-03-15    阅读:5,976次

引言

近期,各地因电动自行车起火引发火灾事故频繁。消防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恰逢本次3·15晚会聚焦“共筑诚信 共享安全”主题并将关注消防安全领域。笔者将结合上述“电动自行车充电失火”事件,从电动自行车所涉生产者、销售者、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这几类常见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方面展开,探究各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电动自行车充电失火”事件中,若经公安消防机关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系因电动自行车自身质量问题所致,即案涉电动自行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时,被侵权人可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一

(2020)苏05民终10590号-天津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与王某、天津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裁判观点

火灾事故发生后,结合各方证据可认定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电瓶车的电池带病充电且有过充。上诉人天津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应当对外独立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现受害人王某在诉讼中明确要求由产品的生产者负责赔偿,故上诉人天津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建议

从生产销售者角度,在日常生产销售时,需严格把控生产程序及销售渠道,确保经手产品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标准,并保有中国强制认证的合格产品证书,即电动车ccc认证证书,以便在发生诉累时做到充分抗辩,降低甚至免除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而与之相对应的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经国家检验合格并保有合格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留存相应购买票据凭证,确保交易规范。

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私拉电线等行为致使自身和他人遭受生命及财产损失,亦应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参考案例二

(2023)浙0523民初990号--章某、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法院裁判观点

涉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电动自行车车主使用物业公司用于放置电梯配件和交换机的机箱内插线板充电,导致插线板短路,引燃停放在楼梯间的其他电动自行车。法院认为案涉电动自行车车体及车上添置物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上述电动自行车车主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不当行为使该区域形成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最终法院判令上述电动自行车车主均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三

(2018)豫09民终2846号-杨某、任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院裁判观点

被告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并私扯电线充电,违反消防法相关规定,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本案七个被告的电动车,充电起火能引起火灾,在楼道内停放加大了火势,加重了火灾造成的损失,对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建议

一方面,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应避免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改装更换电池、使用不配套充电设备、夜间充电不及时断电、在楼内乱停乱放等不符合消防及公安部门要求的行为,降低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在使用、充电或停放期间应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有效隔离防范,避免电动自行车周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同时,家中可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以备不时之需。一旦发生电动自行车着火事件,及时报警,积极配合消防及公安调查,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

三、小区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具有法定及约定义务,应依法依约在管理区域内承担安全防范义务,若在火灾事故中被认定管理不善或疏于管理,未能履行法定及约定职责,未尽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四

(2022)陕01民终16875号-甲公司与吴某、钱某等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裁判观点

综合《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火灾发生时涉案A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控制柜瘫痪、灭火器未通过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消防人员在连接32号楼21层至22层的室内消火栓时发现消防管内有水,但压力不够,不能满足灭火需求等诸多因素,认定物业公司对户内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对户外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参考案例五

(2022)苏02民终8206号-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裁判观点

对于物业公司,其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对该小区中业主共用的公共部分进行管理,包括对小区电动车停放点的管理、维护等,而且这种管理应当是实质性、有效性的,而非形式化、表面化的。虽然物业公司在楼道对电梯的使用情况进行提醒,要求业主不准在电梯、楼层对电动滑板车进行充电,并在每栋楼的一楼设置涉案电动滑板车停放点,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停放点在事发时可以充电。虽涉案电动滑板车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但其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与传统电瓶车一致,如物业公司机械履行义务,无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故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六

(2023)苏02民终8203号-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因与叶某、邹某、石某、王某、丁某、永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本案中,物业公司为案涉房屋的物业管理者。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事发时某小区49号的住户有充电设施可以正常充电,且未能有效制止案涉电动滑板车上楼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建议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及时发现、排查、制止以及上报是减少法律风险承担的关键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可以加大巡查力度,落实24小时值班观察巡视。重点巡视可能对业主生命健康及财产产生安全隐患的设施或违法行为,比如违规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此外,建议完善日常管理台账及报告制度,注意留存书面文件,最大程度的履行管理职责。

小结

多起火灾事故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无论是个人、企业,都要时刻注意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大火无情,日常行为的不规范极有有可能为自己和身边人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危害生命健康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此,笔者建议,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积极学习消防知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使用标准,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依法维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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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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