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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一个案例让你分清贪污和职务侵占的区别
日期:2016-05-12    阅读:3,281次

        【案例】

        行为人甲为某村委主任,在南水北调工程进展到该村期间,甲受拆迁办的委托负责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工作。期间因该工程对村属港口予以拆除,拆迁办针对港口专门对村集体赔偿60万元,并已支付到村属账户。随后,行为人伙同会计将其中20万元占为己有。问,行为人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蚂蚁观点】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占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犯罪主体有严格的区别,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行为人同时具备两种身份:一是在拆迁过程中受国家机关委托发放拆迁补偿款,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该村的村主任。行为人占有20万元的行为涉嫌贪污、职务侵占两个罪名,应如何区分和定性呢?

        既然本案中的行为人具有双重身份,那么判定该其构成何罪就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所占有财物的所有权属性,进而判定占有行为利用的是哪种身份。行为人虽然受南水北调拆迁工作组的委托对拨付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发放,但补偿款实际上已经按规定发放到村集体账户,在发放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行为人利用的是身为村主任掌管村集体账户的便利,对村集体账户内的资金实施的占有行为,因此甲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除此之外,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还有哪些具体的区别呢?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法定刑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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