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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两罪名均需陈述理由);2.如A公司控告,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的证据材料?
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认定甲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核心是要厘清本案的被害人是谁。如果被害人是A公司,甲作为A公司的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被害人是B公司,则应认定甲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B公司财物。
认定本案被害人的核心则需要审查案涉货款所有权是否已经完成转移,如认定货款已经转移给了A公司,则C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害人只能是A公司;反之则反。
笔者之所以认为本案被害人是A公司是基于民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题目中强调甲是A公司美洲区业务拓展负责人,且甲在香港成立的C公司名称与A公司相似,其具备充分的权利外观,足以让B公司对甲的行为信任。本案又是外贸交易,B公司难以核实甲行为的真实性,所以应认定B公司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系善意相对人。
可能会有反对意见认为,甲只是通过邮件通知B公司将剩余货款打入A公司的关联企业C公司账户中,B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将货款打入A公司的账户,所以B公司存在疏忽,不应将B公司认定为善意相对人。但题目中的表述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甲不仅是联系人,还是业务拓展负责人;二是B公司通过甲购买A公司的货物并签订合同。这两点足以证明甲在通常情况下拥有A公司的代理权。另外,外贸交易的合同变更、联系交流大多是通过邮件进行的,所以甲现有的权利特征足以让B公司相信甲拥有代理权。
综上所述,B公司按照甲的指示向C公司付款,应认定B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观念上完成交付,货款所有权已经转移给A公司,B公司不是本案被害人,A公司是被害人。甲作为A公司的员工,利用身为A公司销售经理、美洲片区联系人和业务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指示B公司将货款打入甲控制的C公司,在B公司已经完成观念上的交付后,将A公司的货款占有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2、题目表述A公司是控告人,则表明A公司是被害人,控告罪名则是职务侵占罪。收集证据的方式如下:
电子证据:
调取甲发送给B公司的邮件记录(如发件IP、时间、内容),证明其伪造收款账户指示。
获取C公司注册信息和股权架构,证明甲为C公司实际控制人。
银行流水:
通过B公司配合,提供向C公司转账的银行凭证,追踪资金流向,证明货款最终被甲转移并挥霍。
购销合同:
提供A公司与B公司的原始合同,明确约定收款账户为A公司账户。
证人证言:
秘密获取B公司相关人员的证言,确认其因甲的误导支付至C公司。
收集A公司财务人员证言,证明未收到货款且未授权变更账户。
第三方数据:
委托专业机构对C公司进行背景调查,证明其与A公司无关联。
通过司法协作获取C公司账户流水,锁定资金去向。
审计报告:
对A公司应收账款进行专项审计,证明货款未到账与甲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任职材料:
收集并向侦查机关提供劳动合同、聘任证明、员工手册、组织架构图等证据,证明甲系A公司员工,且职务权限不包括变更购销合同。
特别提醒: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证据收集和刑事控告。
王鑫,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律协刑事风控委员会委员。
近两年成功辩护的案件如下:
2023年颜某某强奸、招摇撞骗一案,于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2023年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2023年宋某诈骗案,于侦查阶段终止侦查;
2023年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税额合计294万余元),经合规整改,对企业做不起诉决定,对彭某某个人适用缓刑;
2024年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现役球员赌球窝案),在审判人员明确要判实刑的情况下,通过辩护争取到缓刑;
2024年蒙某某串通投标一案,在法院阶段庭审结束后,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参与编撰并出版《企业合规建设全指引》一书,系本书编委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