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要闻
司法部下发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决定的通知
日期:2012-03-28    阅读:1,077次

进入律师队伍必须进行宣誓

     为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司法部决定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并于前不久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决定明确参加宣誓人员范围,规定了组织宣誓仪式的机构、时间和宣誓方式,对宣誓仪式和宣誓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均应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仪式,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由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组织进行。

决定规定,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誓词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新要求,体现了修订后律师法的精神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

据悉,20109月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中明确提出,要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出台决定是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