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前提条件
日期:2017-06-07 阅读:4,746次
留言内容: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6)浙0802行初67号 (2016)浙0802行初68号 两原告的起诉状在2016年5月17号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经过6个月零2天时原告再三打电话催要判决书时,法院在2016年11月18号下午让我们去签收了法院判决书,之后我们提前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号受理,12月20号开庭审理,至今没有给 我们出具行政判决书。但是江山市环保局却让江山市人民法院给我们出具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请问依据是什么,是地方政府权力高于法院还是基层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某种默契,置百姓权利不管不顾,衢州中院还没出判决书,江山政府和江山法院的依据从何而来!
回复内容:
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王影律师:可向法院提执行异议,执行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二审期间一审判决未生效。
李娟
2017-06-07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周惠新律师:审限未到。
李娟
2017-06-07
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戴国容律师:你可以走正常的信访途径,向当地信访局反映环保部门的行为。针对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你可以去找法院领导反映,也可以去当地检察院,要求检察院介入。
李娟
2017-06-07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