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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三章一百六十六条。相较于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6日以规章形式制定发布的《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条例》无论是从效力层级还是内容篇幅上来看,均属于全面“提档升级”,亮点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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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全过程坚持党的领导。
《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使行政职权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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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应经正当程序。
《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行为前,应当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见,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即便该执法行为尚未制定具体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制,也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上述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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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度常态化。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重大行政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尚未全面修订之前,《条例》明确了不仅是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在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定均需要经过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程序,进一步将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度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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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处理的中止程序。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中止行政事项处理的有关情形以及告知义务,有效填补了部分行政事项处理缺少中止程序规定的空白,尤其是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行政机关而言,解决部分行政事项处理期限中止难题终于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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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情形的进一步细化。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相较于《行政诉讼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条例》对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予以了进一步细化。
6
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制度。
《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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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程。
《条例》第六章第一节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审批服务制度改革要求,规定行政审批实行“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快递送达”的办理模式,并对使用电子证照、电子签章,优化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和实行告知承诺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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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从立法本意来看,《条例》规定的行政奖励与职业打假人通过举报要求获取的“奖励”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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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的办理程序。
《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同于市场监管领域相对健全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大部分行政部门对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缺少具体规定,《条例》的出台有效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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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特别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纠正该行政行为。
倪杰 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玄武区十佳青年律师,担任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玄武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仪征市人民政府等机关法律顾问团成员。专业领域:政府法律服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