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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宁律纪处〔2026〕13号】
日期:2026-05-06    阅读:4,087次

      被调查团体会员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3200003550539102)、被调查会员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吉玉梅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411681483)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当事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怠于推进诉讼进程,使得当事人的委托事项未能得到及时解决,构成“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被调查团体会员、被调查会员构成违规,应予处分。

      另查明,被调查团体会员、被调查会员曾受到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应当从重处分,本会决定:给予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及吉玉梅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行业纪律处分。

      该处分已于2026年5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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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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