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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1】167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1年9月13-18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对2021年第九批申请的130名实习人员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30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申请面试考核材料的补正,3人不合格。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30名补正材料的实习人员于9月24日前按要求进行网上材料补正,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1年度第九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1年9月18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1年第八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朱艺劼 |
焯燃所 |
补材料 |
实习心得、办案总结无签名;无类案检索,需补正。 |
2 |
梁冰玉 |
钟山明镜所 |
补材料 |
1. 实习心得申请人未签字; 2.办案总结非律所结案报告,需补正。 |
3 |
邹香来 |
三宝所 |
补材料 |
1.所有材料请按要求提交PDF版;2.所有单个文件均应扫描为一个文件,需补正。 |
4 |
吕尚 |
建纬(南京)所 |
补材料 |
1.指导老师意见、实习心得均无签名; 2.结案总结不是律所内部的结案报告,需补正 |
5 |
王承芳 |
圣典(溧水)所 |
补材料 |
1.点评材料过于简单; 2.材料请按照要求提交PDF版本。 |
6 |
李思逸 |
大成(南京)所 |
补材料 |
1. 提交发票和首谈笔录; 2. 办案总结非律所结案报告; 3. 实习人员实习鉴定书中阐明完成5个实训项目,请线下提交另5个实训项目的相关资料。 |
7 |
于飞 |
海越(江北新区)所 |
补材料 |
1. 实习心得未签名,办案小结不是结案报告且实习人员未签名; 2. 一份材料为诉讼和执行卷混同;3.所有提交的发票模糊,无法辨认,需补正。 |
8 |
田雪 |
尚公(南京)所 |
补材料 |
缺承办律师点评意见及签字,需补正。 |
9 |
陈睿卿 |
路漫所 |
补材料 |
缺指导老师和承办律师点评意见,,需补正。 |
10 |
张蔚欣 |
增宽所 |
补材料 |
1. (2020)苏0102民初3279号案件:质证意见、代理意见等未见指导老师或者承办律师的指导过程;案件讨论过程未见指导老师或者承办律师参与,需补正; 2. (2020)苏1182民初892号案件:未见案件讨论意见,需补正; 3. (2019)苏0105民初11092号案件:取得实习证前即以实习律师身份代理案件或项目,不符合实习考核卷宗要求,请更换实训项目,同时实习鉴定书请同步更换实训项目目录。 |
11 |
陈臻 |
君泽君(南京) |
补材料 |
1. (2021)苏0104民初7674号未结案,未闭庭,判决书未取得; 2. (2021)闽0213民初1483号两个案件工作量不足70%。 |
12 |
陈大仓 |
协力(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和材料不对应,实训中的首谈笔录未提交,需补正。 |
13 |
许学良 |
天达共和(南京)所 |
补材料 |
提交的顾问合同的时间与实习期间不符,需补充材料。 |
14 |
陈酋丙 |
圣典(溧水)所 |
补材料 |
(2020)苏01民终9340号案件,实训记录与提供材料不能对应, 需补充材料。 |
15 |
顾菲 |
普金所 |
补材料 |
1. 卷均无实训记录、首谈笔录,且上传材料较少,一份材料作多种材料上传,需补正; 2. 律师点评意见、实习心得、办案总结过于简单且部分材料未签名。 |
16 |
王雪 |
天晖所 |
补材料 |
五个案件的指导律师点评内容雷同,需补充材料。 |
17 |
蒋海波 |
巨浩所 |
补材料 |
(2020)苏0115民初10846号案件,取得实习证前即以实习律师身份代理案件或项目,不符合实习考核卷宗要求,请更换实训项目,同时实习鉴定书请同步更换实训项目目录。 |
18 |
徐阔 |
隆安(南京)所 |
补材料 |
(2020)苏01民终1997号案件:庭审笔录与本案案情不符,须提交本案庭审笔录。 |
19 |
张佳倩 |
天倪所 |
补材料 |
(2020)苏0114民再26号案件:补充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书。 |
20 |
赵迦南 |
三法所 |
补材料 |
1. (2021)苏0117民初914号案件:代理词初稿上传错误,需更正; 2. (2021)苏0102民初1924号案件:指导律师点评非PDF格式,需更正。 |
21 |
丁建雄 |
苏砝所 |
补材料 |
(2021)苏0113刑初246号案件:根据实训材料,本案被告人为杨某,但是提供的材料为实训记录2中的陈某的材料,请更正重新提交。 |
22 |
余晓娟 |
苏凌所 |
补材料 |
(2021)苏1324民初3513号案件:庭审记录不完整,缺实习人员身份页,需补充。 |
23 |
董腾泽 |
京师(南京)所 |
补材料 |
(2021)皖0506民初24号案件:没有上传起诉状修改稿,请补充上传。 |
24 |
徐潮 |
中银(南京)所 |
补材料 |
办案总结不同于结案报告,五个实训资料均请补充办案总结。 |
25 |
唐诗玥 |
钟山明镜所 |
补材料 |
(2021)苏01民终2210号案件:二审判决书显示的不是实习人员本人,请补充说明。 |
26 |
赫文俊 |
锐昂所 |
补材料 |
1. (2020)苏01民终9009号案件:本案为二审案件,未上传二审判决书,如未结案,应提交未结案情况说明; 2. (2021)皖1181民初1566号案件:判决书不完整,需补充。 |
27 |
谭芳 |
泰和泰(南京)所 |
补材料 |
卷一缺少一份委托书,需补充。 |
28 |
陆燕 |
华旦天左所 |
补材料 |
个人简介比较混乱,各种时间节点冲突,且长时间空白,高中毕业即同时读本科和做司法助理,不合理。请补充提供学历证书。 |
29 |
汤洋 |
致祥所 |
补材料 |
无律师费发票,需补正。 |
30 |
朱丹丹 |
博事达所 |
补材料 |
1. (2020)苏0115民初8940号案件:缺少首谈笔录,起诉书上传的材料为判决书,代理词三个上传材料不一样有答辩要点、法条检上传错误;无办案总结,需补正; 2. (2021)苏0115民初3746号案件:缺首谈笔录,作为被告代理人,应提交答辩状初稿及修改、定稿;办案总结过于简单,需补正; 3. (2020)苏0115民初13334号案件:实训记录缺指导老师签名,指导老师与带教老师签名不统一。被告代理人应提交答辩状初稿、修改稿、定稿,需补正; 4. (2020)苏01刑终965号案件:实训心得中指导老师点评无签名,辩护词上传的资料实为会见笔录,需补正; 5. (2021)苏0104民初591号案件:援助指派的代理人没有实习律师,请予以说明。 |
31 |
王进龙 |
友林(南京)所 |
不合格 |
法院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 |
32 |
张媛 |
科腾所 |
不合格 |
多份判决书显示实习人员以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
33 |
赵楠楠 |
永孚所 |
不合格 |
1.2021苏(0102)民初8244号案件,委托合同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2.(2020苏(0282)民初7169号案件,取得实习证前即以实习律师身份代理案件或项目,不符合实习考核卷宗要求,请更换实训项目,同时实习鉴定书请同步更换实训项目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