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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刑法与民法的对撞系列之四:冲突中的伤害与人损
日期:2016-05-12    阅读:3,145次

        虽然唇齿相依,难免也会磕碰。生活中,家庭之间、邻里之间、同事之间、路人之间,时会发生相互冲突。有的蓄谋已久、故意伤害;有的一言不合、拳头相向;有的玩笑过头、伤痕累累;有的误碰误撞,伤及无辜;有的争强好胜、称雄霸道。

        【问题】

        生活中非故意伤及他人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的,适用刑法中的伤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或适用民法中的人损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的区分标准是什么?一定条件下选择适用的路径是什么?

        【蚂蚁观点】

        依照简单理论和目前主流观点,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的,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未达轻微伤标准的,适用民法中的人损条款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轻微伤标准以上的,应当适用刑法中的伤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按照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同时适用民法中的人损条款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问题是,现实中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的行为比比且是,为什么有的伤很重却以赔偿解决;有的伤并不重却受到刑法制裁?执法上的不统一,导致对公平的质疑。

        究其原因:一是传统与“文明”的冲突。中国是一个讲究“和”、“中庸”的传统国家,历来秉承“大事化小”的古训,熟人社会养成了花钱消灾、冤家宜解不宜结的习惯。然而,社会进步、文明发展,补偿性与惩罚性结合更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伤害行为。同时,维权意识超越了单纯的赔偿,“你要我吃苦,我要你受罪”的所谓“同态复仇”也在滋生。

        二是一法两诉的冲突。刑法规定对伤害罪起诉,存在公诉与自诉交叉并行。但交叉点是什么却没有明确分界。从而存在被害人不会追究,主管机构不想追究的现状,经常出现都管都不管现象。

        三是适用两法的结果在补偿上差距较大。适用刑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无法提起精神抚慰金,而适用民事赔偿程序,可以提出精神抚慰金诉求。

        四是熟悉程度与陌生关系的冲突。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环境与情感决定了处理的选择;陌生关系一定程度上导致处理结果与今后生活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对等”处理,要求处罚是受害人当然的选择。

        在没有恶意的前提下发生的伤害,做好经济上补偿,精神上安抚,尽量减少适用刑法,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减少“冤冤相报”,有利于刑罚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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