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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司法厅、省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0-03-20    阅读:1,382次

宁律秘202044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在2020年3 月 20 日下班前在秘书处工作微信群完成报送。

联系人:朱小凡,联系电话:025-68727952。

附件:

1、省司法厅、省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2、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排查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

省司法厅、省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快速扩散态势,疫情跨境流动传播的风险增大。为及时有效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 切实预防新冠肺炎感染风险,保障律师执业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律师行业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对全省律师行业中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从境外(包括但不仅限于境外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返苏律师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于 3 月 20 日下午下班前上报赴境外国家(地区) 名称、返程抵苏时间、目前身体状况等相关信息。对目前仍滞留在境外的律师,进行摸底排查,掌握有关情况。

对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返苏不满 14 天的律师, 要求立即自行向居住地社区如实报告情况,并按所在地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期限实施观察。对与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返苏不满 14 天的人员有密切接确的律师,建议加强防护自行居家观察。

对拟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返苏的律师,要求所在律师事务所通知其本人,须在抵苏后 1 小时内向主管司法局、律师协会和居住地社区报告情况,并按所在地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期限实施观察。主管司法局、律师协会接报后立即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厅、省律协。

律师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要在做好防护的同时尽快赴发热门诊就医,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要在接报后 1 小时内上报主管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与发热等异常症状人员有密切接触者,要按所在地区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统一实施医学观察。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通告,鉴于当前国外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态势,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和防控需求,我省目前将韩国、日本、伊朗、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德国、美国、英国、瑞士、瑞典、比利时、挪威、荷兰、丹麦、奥地利等 16 国作为疫情防控重点国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 我省将动态调整相关防控政策。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联系人: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张玮,025-83591341; 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刘惠娟,025-83621509

特此通知。

附件: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排查登记表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律师协会

2020 年 3 月 19 日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 1、 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排查登记表


  • 责任编辑:朱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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