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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二审辩护的四把钥匙
日期:2023-09-12    阅读:1,006次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施行两审终审制,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使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及时的纠正,保障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

      从辩护律师的视角看,司法实践中二审开庭率、改判率很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二审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三)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八)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否正确;(九)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以上内容当然是我们二审辩护需要关注的重点。在办案过程中,我也经常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我是二审法官,会思考些什么?

      在一些法律共同体交流中,终于有了用“追尾视角”去观察二审法官内心活动的场景,以下四个维度,应该是我们二审辩护的说服重点。


      值不值得,在纠正一审瑕疵和维护司法权威之间进行平衡
      从制度设计上二审当然是对一审的监督,但是监督也需要考量一审的错误大小和一审司法权威之间的关系,如果极小的错误都通过二审予以纠正,大量一审判决被改判,司法权威因此所受的影响是否值得,这是二审法官非常关注的。从辩护的角度,一审中多大的错误才能让二审法官下改判的决心,是我们需要考量的。
      需不需要,更加重视案件处理结果的示范作用
      一审判决关注个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除此之外,更加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对其他类案的指导和对社会价值导向的示范作用。从个案到类案,从类案到价值导向,是我们说服二审法官的一块砝码。
      应不应该,尊重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
      这里的自由裁量有两类,一类是基于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裁量作出的事实认定;一类是量刑幅度上的自由裁量。不论是哪一类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二审法官一般会以尊重为原则,以调整为例外。
      合不合适,更多考虑量刑而非定罪
      二审从定性上纠正一审判决的情况确实存在,但统计学意义上概率极低,本就不多的二审改判,更多的集中在量刑问题上。了解现实情况,不是让我们完全放弃二审定性辩护,而是要更精准、更有侧重点地说服二审法官。

      提高二审开庭率,避免二审形式化,我们首先要提供更加实质的有效辩护,值不值得、需不需要、应不应该、合不合适,是二审有效辩护的四把钥匙,抓住这四把钥匙,把法官的思考变成我们的辩护观点,是我们该做的,也是我们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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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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