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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诈骗与行贿并罚案件中看“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
日期:2023-02-09    阅读:1,913次

01

案情简介

孙闯(化名)于2013年经营南京某农机专业合作社期间,为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虚假销售担架式静电喷雾器955台,共骗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143.25万元。

同时,公诉机关还指控孙闯犯行贿罪。其为骗取农机购置补贴款,给予南京某农业局徐科长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后徐科长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审核通过了孙闯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款,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143.25万元。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和行贿罪两个罪名将孙闯起诉到法院。


02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销售农机事实诈骗国家农机补贴共计143.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同时,孙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徐科长财物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143.25万元,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判决:孙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注:孙闯之前因另案已被判决)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一审宣判后,孙闯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03

律师的辩护策略

笔者作为孙闯的辩护人在二审期间介入此案,经过认真阅卷和仔细分析,笔者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孙闯“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143.25万元”的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造成了行贿罪部分的量刑畸重。

一方面,一审判决认定上述骗取补贴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归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进行量刑;

另一方面,一审判决又认定上述骗取补贴行为属于行贿罪中“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又归入行贿罪中再次进行量刑评价。

因此,对于骗取补贴款143.25万元这一个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先后两次重复进行量刑评价,明显错误。既然已经在诈骗罪中作为“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评价,就不应当在行贿罪中作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予以加重处罚。

一审判决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造成一审判决对孙闯行贿罪部分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明显属于量刑畸重,

二审庭审中辩护人正确的辩护策略就是对此予以重点阐述,并明确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04

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法院及时采纳笔者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及重复评价问题。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孙闯骗取农机补贴款143.25万元的事实,一审判决既按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在诈骗罪中予以量刑处罚,然后又就该事实在行贿罪中作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加重处罚情节再次予以量刑处罚,属于重复评价,应予纠正。

最终综合来看,经过有效辩护,二审判决未在行贿罪中再次评价“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143.25万元”这一情节,最终帮助孙闯减少一年刑期和十万元罚金,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05

律师实务分析

同一个犯罪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只能被评价一次,不能重复发挥量刑评价作用,否则有可能造成量刑的畸轻畸重。

本案中孙闯“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人民币143.25万元”的行为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该量刑情节既已在诈骗罪中发挥了加重处罚的作用,就不应当在另外的行贿罪中发挥评价作用。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档次提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本案中一审判决对孙闯诈骗罪部分量刑时就已经将骗取143.25万元的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了,该情节再次作为孙闯行贿罪中“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量刑情节来衡量,无异于变相扩张了孙闯的罪责,导致司法不公。

因此,对于该量刑情节只能给予一次评价,一审判决中却对此情节进行了两次评价这是明显错误的,二审判决充分听取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对此予以改判纠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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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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