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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如何认定?
作者:蚂蚁刑辩   日期:2016-04-18    阅读:804次

【案例】

行为人甲为某拆迁办主任,伙同本单位会计乙及其他两人私分拆迁款50余万元。但在分赃时,甲将赃款全部分给其他三人,自己未分得赃款。后来甲与乙发生矛盾,甲自恃在私分公款中分文未取,遂举报乙。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若构成,甲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蚂蚁观点】

甲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乙等人私分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贪污,这一点没有疑义。

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以个人贪污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以个人贪污数额作为处罚的标准不存在太多问题。但是在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犯罪数额”是按照个人分得的赃款数额认定?还是按共同贪污的总数额认定?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本案中行为人甲在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所有贪污数额甲均参与,贪污数额应按贪污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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